论穷竭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体现。

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建立在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之上,其直接的理论基础是经济利益的回归。它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得到广泛认可,并被用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它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相结合,产生了权利国内穷竭和权利国际穷竭两种学说。国际用尽理论被用来支持平行进口。权利用尽理论虽然与平行进口密切相关,但并不能用来判断平行进口是否侵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民事权利,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征。但同时,为了防止这种垄断权成为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障碍,知识产权制度不仅保护创作者的专有权,而且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协调创作者、传播者和代表社会利益的使用者的利益。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制度是限制专有权的典型制度。

例如,专利权人进口的专利产品在销售时,如果任何人转售购买的产品,则不认为是专利侵权。即买方合法购买专利产品时,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的权利穷竭主义。

权利穷竭原则和知识产权的性质;

权利穷竭原则在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中有不同的内容,但具有一定的* * *。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权利穷竭条款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权利穷竭是指特定权利的穷竭,而不是所有权的穷竭。首先耗尽的不是人身权,而是财产权;其次,穷尽的不是作品本身的财产权、专利权或商标权,而是其子项,即权利组中与产品的销售或使用有关的特定权利。[iii]而穷竭权是与商品流通和购买者使用相关的特定权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郑教授的话来说,“专有权穷竭”只是指权利人丧失了如何出售自己作品的专有权。[四]

耗尽对象的特异性

所谓权利穷竭客体的特定性,是指权利穷竭是针对每一种合法投入市场的特定产品,而不是同一类别或同一系列的所有产品,它不会导致知识产权本身效力的中止。权利人对未投放市场或非法投放市场的产品仍享有专有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该知识产品。

耗竭范围的特异性

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具有地域性特征。一般来说,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产品放在一个国家不会导致其产品在其他国家用尽。因此,权利人仍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例如,奥地利版权法规定:“如果作者只同意在某一领域出售其作品,他进一步出售的专有权只会在该领域丧失。”

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权利穷竭原则无疑是对知识产权排他性的巨大限制。为了防止该原则的滥用给权利人带来不必要的限制和损害,必须准确界定其内涵和适用范围。下面笔者就结合几个问题谈谈对它的理解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