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商标法
这个问题需要从两方面来看待。
在第一种情况下,食品属于农产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上述处罚的行政监督部门是农业部门。
在第二种情况下,食品不属于农产品。这里,绿色食品标志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证明商标,受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说明供货者。
农业部办公厅已发函澄清这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