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团结、斗争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和接受民族团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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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要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彼此”的思想,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相互合作,和睦相处,永远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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