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与一般商标相比有什么不同

法律主观:

相信不少小伙伴在购物或者体验相关服务的时候都会见到一些商标,而有些商标可能是普通商标,另一种则属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不同有哪些1、含义不同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普通商标则不需要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也不需要享有较高声誉。2、认定不同普通商标一般是商标局认定,而驰名商标有时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或法院的判定。3、法律保护不同普通商标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未受到特别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商标;驰名商标一旦认定后,就享有特别法律保护的商标。(1)特殊保护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可以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许可等,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如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是决胜的筹码。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消或保护申请。(2)司法保护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在注册后发生商标侵权阶段的保护。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保护,就是注册阶段或者称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他人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此种侵犯是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件的情形),可以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时最高法院关于商标法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对跨类别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做出了承担各种民事责任的规定。这些都是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的规定。为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对要求跨类别保护的,应当首先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当事人的请求;2、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两种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一是跨类别保护;二是以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未域名认定恶意的情形。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法律客观:

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区别是什么一、含义区别1、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产品质量要达到双优,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达到国际标准,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2、“驰名商标”(Well-known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二、关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1、驰名商标以国别区分,有中国驰名商标而没有省市地方驰名商标;理论上其他国家的驰名商标在国内相同行业也受保护,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理论上可以跨行业受保护,但也是不告不理。2、著名商标以省市区分,有省著名商标和市著名商标两种。三、认定机关不同1、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人民法院两种途径;2、省、市著名商标认定由省、市工商局认定;3、中国名牌是国家质量监督局认定,省名牌由省质量监督局认定。四、作用功能不同1、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省、市著名商标在相应地域新成立企业名称预登记上有排他性;2、中国名牌侧重其质量过硬,一般附带宣传其商标,但不具有企业名称登记的排他性。3、省名牌是本省评定的一项荣誉,外省不一定认可;4、省、市著名商标首先是商标,所以该商标在全国相同行业范围肯定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