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奖励和补偿政策补贴标准

1.果业:新建果园1000元/亩,老果园600元/亩;

2.油茶(油茶抚育,低转化):抚育,低转化500元/亩;

3.经济作物:700元/亩,只种一季;

4.粮油作物:500元/亩,只种一季;

5.畜禽:10羽以上的鸡、鸭、鹅、鸽,按10元/羽;10兔以上,30元/兔;猪、羊400元/头;牛500元/头;

6.水产品及特种水产养殖:国产鱼400元/亩;300元/盒;50元/竹鼠;甲鱼、泥鳅、鳗鱼、小龙虾特色养殖1000元/亩;

上述奖补项目每户贫困户最高奖励5000元/年。

二、特困户土地流转专项奖励政策

耕地流转(流出)400元/亩,山地流转100元/亩。

三、贫困户购买农业机械专项奖励政策

单机2万元以内,单户最多可享受3台,同一物品只能享受1台,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户。奖补标准为农机具购置价格减去国家农机补贴后的50%,即为奖补金额。(即补贴金额=采购价格÷2-国家农机补贴)。

四、贫困户开发和销售乡村旅游产品专项奖励政策

对贫困户将农产品开发成土特产、旅游纪念品、特色食品的,每户一次性奖励0.3万元;对开发产品新注册使用的商标,每户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五、龙牧乡肉牛产业、四个深度贫困村特色产业等专项奖补政策。

1.500元,龙牧乡第一肉牛场,第二是1000元,第三是1500元,第四是2000元;

2.龙牧乡新村种植灵芝8000元/亩;

3.石平乡李岭村油茶抚育降至1万元/亩;

4.大坪乡上洛村水产养殖3000元/亩;

5.马双乡花滩村种植葛根2000元/亩;

上述奖补仅限于上述范围内的贫困户且仅限于上述品种,每户贫困户最高奖励5000元。已申报上述奖补的贫困户,在农业产业奖补中不得重复申报。

六、对贫困户新开发的蜜柚、脐橙基地实行免费育苗和建设跟进来网棚的专项奖励政策。

贫困户新发展蜜柚、脐橙基地的,区果业局按照每苗6元的标准,免费向贫困户提供脱毒苗。对贫困户新建网棚脚跟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标准为20元/_奖。

七、搬迁户流转土地、发展设施农业专项奖励政策。

1.拆迁户就近流转(流入)土地发展农业产业,耕地400元/亩,山地1000元/亩,每户最高限额10000元。

2.新建茯苓、草莓、火龙果、葡萄、罗汉果等设施农业3000元/亩,面积控制在3亩以内,每户最高限额9000元。

3.其他中药材1000元/亩,面积控制在3亩以内,每户最高限额3000元。

4.新灵芝年大袋30元/袋,1年小袋10元/袋。大包控制在300袋,小包控制在900袋,每户最高限额9000元。

5.购买农产品初级加工设备,按购买总价的50%计算,每户最高限额为15000元。

6.特种养殖设施(甲鱼、泥鳅、鳗鱼等。),按照50元/_,面积控制在200_,每户最高金额1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由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进行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