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元科学设备有限公司关于驳回因果商标的决定
委托代理人:上海助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因果关系”商标号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16302390(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的商标与“因果关系”商标号明显不同。商标局引用的15171763(以下简称1号引用商标)和第9786682号“因果关系”商标(以下简称2号引用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连续三年提出撤销引用商标II的申请,请求延期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在复审服务中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到本案审结时,引用商标II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决定已经生效。
本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用商标2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因为引用商标2已经过期。
申请商标指定的养老院服务与引用商标一核准的服务不近似,上述服务上的商标申请与引用商标一不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的近似商标的,对上述服务上的商标申请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定。
商标申请的“因果”与被引用商标1号的“因果”相同,且在文字构成、称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不具有明确区分它们的特定含义,给消费者造成难以区分的整体印象,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 * *在养老院以外的餐厅等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中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对养老院服务的商标指定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对其他评审服务的商标指定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最迟在1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人民法院或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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