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兽药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个人经营兽药的条件如下: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在兽药企业直接从事兽药采购、储存、销售、调剂和检验工作的,应当是药师或者兽医技术人员以上,每个单位至少有2至3名技术人员;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果要开兽药店,需要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仓储中心、经营场所、设备和仓库;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持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5.开兽药店,需要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GSP受理证,其中兽药GSP受理证包含兽医执业资格证书;

6、有资金条件,具有与兽药经营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经验。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注册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的名称和住所、组成、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以该名称作为登记项目。

第九条

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予以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