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文献综述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现状

从欧盟历年对华反倾销案例来看,其对华反倾销主要有以下特点:

1)欧盟是第一个对中国发起反倾销的地区。

从65438到0979,欧盟对中国的机械闹钟和糖精钠提起反倾销指控。这不仅是欧盟对中国的首次反倾销,也是中国在全球遭受的首次反倾销。可以说,欧盟率先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开启了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大门。

2)中国成为欧盟反倾销的首要目标。

从1998来看,除1998和2001外,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的比例平均在12%以上,2003年达到42.8%。从1995到2003年上半年,欧盟对中国产品采取了27项反倾销措施(包括中国香港,不包括中国台湾省),印度15,泰国14,韩国和俄罗斯11,中国居首位。可见,中国已经成为欧盟反倾销的主要目标。

3)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行动数量迅速增加。

从第一案到2003年底,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的整体趋势是上升的。尤其是到了90年代,案件数量迅速上升,其中,“1991 4,1993 4,1995 5 5,1997 5,1999实际达到65438+。不难看出,欧盟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

4)对华反倾销产品范围逐步扩大。

起初,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主要集中在五矿和化工等初级产品上,后来扩展到纺织品、机电产品和钢铁产品。近年来,其目标已扩展至中国传统大宗出口产品,主要是自行车、彩电、鞋和微波炉。这种大范围、大规模的反倾销严重制约了中国对欧盟的出口贸易,同时也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产业发展,对中国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5)对华反倾销税率高。

欧盟反倾销税率有时高达几倍、十倍甚至几十倍。不是为了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抵消和防止倾销,而是为了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使中国产品在欧盟失去竞争力,最终退出欧盟市场。比如中国彩电在欧盟被起诉反倾销。自1991起,欧委会对中国彩电征收惩罚性关税至15.3%,1995至25.6%,1998至44.6%,导致2000年中国彩电在欧盟的出口总额。

6)对华反倾销明显不公。

这种不公平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1,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是实行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待遇,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寻找中国的替代国。2.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的政策。此外,还有许多不公平的做法,如欧盟对中国采取替代国措施,不允许中国按照有关规定查询替代国的相关信息。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欧盟对华反倾销如此积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复杂的,包括:

1)相关企业不熟悉反倾销的“游戏规则”。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不长,中国企业对国际反倾销法规和惯例还不是很熟悉,更不用说欧盟的相关反倾销立法了,因此缺乏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的信心和经验技巧。欧盟反倾销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是经过多年沉积形成的,专业性强,并且在不断更新。中国作为刚刚入世的“新手”,短时间内还不能完全掌握。

2)中欧贸易发展不平衡

自1978以来,中欧贸易增长了30多倍。对欧进出口情况由1987年的26.7902亿美元逆差,变为2002年的57.9942亿美元顺差。而且自1999 65438+10月1欧元发行以来,欧元汇率走强,人民币对欧元的相对贬值增强了中国对欧盟出口的竞争力。入世后,汇率的下降完全被欧元汇率的上升所抵消,因此虽然关税税率降低,但对欧盟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影响不大。中国对欧盟的出口具有比较优势,因此自然成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之一。

3)全球反倾销热潮的影响

从全球范围来看,反倾销热。这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大环境会影响小环境。如果没有国际反倾销竞争,中国产品就不会屡遭欧盟反倾销。根据WTO的数据,全球范围内的反倾销立案数量在1980-1984五年期内为703件,在1985-1989五年期内为699件,在1994年期内为699件。

4)中国相关反倾销法律法规不完善。

中国在1997之前没有自己的反倾销体系,缺乏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对策,使得欧盟在对华实施反倾销时往往有恃无恐。但是,目前我国反倾销法律法规抽象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在反规避和司法审查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有些规定还没有与国际规则完全接轨。比如1,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期比较长,从立案调查公告之日到终裁公告之日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18个月,比发达国家相应时期长2-3倍;2.如何比较倾销的正常价值与中国的出口价格,适用何种价格,在《反倾销条例》中没有规定,在确定损害时什么是“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也没有明确;3.在程序上,机构设置不合理,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执行程序、行为界定、奖惩措施等含义模糊。这让被诉企业心存疑虑,也让欧盟无所顾忌。

(5)欧盟对中国有歧视性政策。

这主要表现在“替代国”和“一国一税”的制度上。其根本原因是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外国尤其是欧盟歧视中国“非市场经济”,利用替代国制度使其有恃无恐。此外,欧盟还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制度。这都是不合理的。虽然欧盟在1998承认中国不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欧盟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歧视性待遇。

第三,欧盟对华反倾销策略研究

欧盟不仅是中国对外贸易的大伙伴,也频繁对中国发起反倾销指控。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应该如何应对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指控?

1)企业应积极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

首先,积极防御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法律义务。《欧盟反倾销法》第18条规定了对“不合作公司”的处理方式:如果诉讼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未能按时提供必要的材料,或者明显阻碍调查,反倾销当局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信息”作出裁决。此外,中国对外经济合作部于4月4日1994颁布了《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明确规定了应诉的范围、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诉的鼓励措施和不执行规定的处罚措施。其次,积极应诉是减少损失的最佳方式,也是利害关系人进行自我辩护的主要形式。例如,“2003年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中,应诉企业中,厦华的倾销幅度为4.35%,康佳为11.36%,TCL为22.36%,长虹为24.38%,其他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为21.49%,但没有实现应诉企业的全国统一。

2)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我国政府应注意建立与外国政府的合作机制,特别是与调查反倾销保障措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机制。例如,澳大利亚与新西兰在1990年达成的双边协议规定,反倾销措施不再适用于两国间本地生产的商品的贸易,贸易行为转而受到竞争法的限制。此外,要加强产品出口管理。中国政府应认真执行《惩罚廉价出口的规定》,严惩低价倾销企业。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出口管理,加强对出口产品数量的宏观调控,调整企业出口优惠和鼓励政策,严格控制出口退税。可以赋予海关特殊权利,对彩电可能的低价倾销进行监管。总之,政府要发挥应有的作用。

3)利用WTO争取更平等的待遇。

首先,积极参与WTO反倾销法的修订和完善,促进其健康发展和公正实施,遏制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凶猛势头。第二,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判决外国对中国的歧视性反倾销案件。因为在争端解决机制下,中国也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利用世贸组织国际论坛揭露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和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性做法,敦促外国放弃歧视性反倾销政策。而且,“2001年,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为69%,超过了60%的国际临界水平。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而不是某些国家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这说明中国不应该再被外国的“非市场经济”歧视了。现在中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我们应该利用成员资格和世贸组织的评估机制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4)积极运用“公共利益”原则应对反倾销。

在欧盟应对反倾销的实践中,如果能够证明反倾销措施不符合欧盟利益,也可以组织反倾销措施。欧盟要征收反倾销税,仅仅指出倾销的存在(出口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和倾销造成的损害是不够的,还要表明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欧盟的利益。如1992,欧盟受理了葡萄牙厂商对中国进口松香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初步认定,中国松香的倾销幅度为17.4%,对欧盟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然而,1994年2月,欧委会以反倾销不符合同体利益为由,宣布终止对中国松香的反倾销调查。

5)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反倾销专项基金。

中国没有专门的主管机构来应对国外的反倾销。国家主要是让7个商会组织起来应诉,但这还不够,因为没有政府的组织力量,也没有足够的软硬件设备。因此,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国家反倾销委员会,以政府的力量组织和协助企业应诉。而且应对反倾销要花很多钱,这也是很多企业不愿意应诉的一个很主要的原因。对此,可以设立专项反倾销基金,一是补贴被诉企业应诉,二是奖励积极应诉的企业。

6)重视行政复议。

一旦各种复检产品被征税,企业还可以通过各种复检推翻欧委会的原判,恢复对欧盟出口。审查有三种:新出口商审查、临时审查和日落审查。终裁反倾销税征收后,出口企业如能证明在调查期内未向欧盟出口过任何同类产品,且与原案被征税企业无关联,且签订了数量较大的不可撤销出口合同,出口企业可要求新的出口商复审,争取免征反倾销税。1终裁反倾销税征收后,出口商如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无必要再征收反倾销税,或停止征税后损害不会继续或再发生,可请求对终裁反倾销税进行临时复审。如果欧盟生产商不提出日落复审,最终反倾销税将在5年后自动停止。出口商不必主动提起日落复审,但企业必须在欧盟生产商提起复审后积极应诉,争取一个有利的结果。

四。结论

欧盟是中国非常重要的贸易伙伴。在处理贸易争端时,“以牙还牙”的做法很容易引发贸易战。虽然欧盟对华反倾销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我们应该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来争取自己的利益。我们应对其反倾销进行坚决反击

给…作注解

吴谨西?余永达。国外对华反倾销频发的深层原因及对策[J].改革,2004(3)

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提交的欧盟反倾销和反补贴年度报告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关于2003年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的相关信息。

商务部2003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

参考

【1】邓德雄。“比较应该是公平的——欧洲反倾销的‘零’实践及其争议”[J]。国际贸易,2001(5)

[2]李胜景。反倾销法与诉讼代理[M]。法律出版社,2000年

[3]王云桂。“市场限制的魔咒——入世后中国出口贸易的壁垒”[J].国际贸易,2001(1)

[4]杨·。“国外对华出口产品反倾销的比较研究”[J].《统计研究》,2000年(1)

[5]姜小红。欧洲反倾销法与中欧贸易[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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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和对策以及欧盟与中国的异同。

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

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法律因素。综合来看,主要原因可归纳如下:

1.中国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引起了一些贸易伙伴的担忧和焦虑。中国的出口贸易在1994年跃升至1000亿美元,在2000年达到2000亿美元。整个90年代,中国出口贸易平均增长率达到14.5%,几乎是世界出口贸易增长率的两倍。2001年世界贸易不景气,但中国出口贸易增速仍达到6.8%。2001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5097亿美元,出口2662亿美元,进口2436亿美元,增长8.2%,贸易顺差225亿美元。

中国对外贸易继1997跃居世界前十后,1999跃居世界第九;2000年继续上升到第七位。中国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势必获得更大的世界市场份额,一方面引起了同类产品竞争对手的疑虑;另一方面,它引起了进口国同类产品更激烈的竞争。

2.反倾销作为WTO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冲击的法律武器,已经被一些国家滥用。随着各国关税的进一步降低,靠逃避关税来保护国内产业是不可能的。而且关税优惠是双边的,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提高。但反倾销税的实施是单方面的,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反倾销税一般高于关税。因此,各国普遍采用这种合法便捷的方法来转嫁经济危机,保护国内产业,甚至扩大本国产品的市场份额,从而将进口产品挤出国内市场。

3.对中国国民经济性质的认定是歧视性的。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一些国家采取歧视性政策,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使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比较”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虽然近年来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承认有所改变,但仍在严格审查中。例如,欧盟在4月份通过了反倾销修正案,1998,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仍然对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行了逐案审查,并在修正案中提出了中国市场经济的五项标准。又如,澳大利亚虽然从1996开始不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仍将中国视为“转型中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做法与欧盟类似,有条件地对中国适用“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具体做法是,“有条件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只适用于来自中国的成品,不适用于半成品。

4.中国出口结构不合理是遭遇反倾销的重要原因。从出口产品结构看,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纺织业、轻工业产品和农副产品,但这些产品长期以来在国际市场上过度竞争,产品附加值比较低,造成了我国出口商品离不开低价的不良国际形象。从市场结构来看,中国65%的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是针对欧美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比如中国对欧盟的镁制品出口,1993年为1000吨,1996年达到11000吨。如此巨大的出口增长,怎能不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借口?

5.出口企业国际营销策略的误区。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查和整体把握,大多单纯依靠低价策略进入国际市场,具体表现为短视的国际营销策略:出口企业急于出口,同行却在压低价格,给进口国留下中国企业“低价倾销”的印象;出口企业对进口国的社会习俗、消费群体和心理缺乏了解,忽视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和后续改进,只能低价销售;出口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市场,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导致部分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加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6.企业不回应或者回应不力,往往会让对方轻易胜出。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中,往往无人应诉,导致对方不战而胜。除了“统一税率”之外,企业缺乏反倾销意识是问题的关键,缺乏应诉和反倾销专业人员的资金也导致企业应对不力,结果还是失败。而且越是这样,越会导致国外的激化。比如1988和1992,欧盟两次受理针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件,由于中国企业的消极不抵抗态度,中国彩电基本被赶出欧盟市场。

7、中国的外贸关系和环境不容易遏制外国对华反倾销。目前中国的国际贸易关系中单边交流还是比较多的,所以国外对中国反倾销的顾虑比较少。再加上中国自己的反倾销法出台较晚,执行力度不够强,所以外国对华反倾销更加有恃无恐。同时,中国尚未加入国际反倾销法典,这使得中国在反倾销案件的多边谈判和法律诉讼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8.缺乏对外资企业的宏观控制。在企业引进外资的审批过程中,忽视外资的生产项目被引进中国:外资企业的部分产品为了规避其原产地规则,获得中国的原产地证书而在中国生产,以至于利用中国的配额大量出口到外国;一些外资项目产品在国外已经被反倾销,在国内投资规避反倾销税,其产品容易被反倾销;一些生产项目重复引进,使产品达到饱和,不得不以低价大量销售,导致国外反倾销。

三,中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思路

虽然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但从理论上讲,中国不应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然而,国外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止。在中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的问题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对外贸易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采取以下相应对策:

1,出口企业要控制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它的标准是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接近其他具有类似竞争的国家,特别是接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对于一些集中供应的产品,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国内生产厂家并不多。行业协会或者商会应该出面实施价格协调,不要再打内战了。我们要和外界保持一致,不仅要保护自己企业的利益,还要保护自己企业的利益。

2.建立反倾销调查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济办事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特别是密切关注中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和价格情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中国提供研究报告,及时向中国反馈国外反倾销政策的动向,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快得到哪些商品可能被立案反倾销的信息,形成比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今后应加快这项工作,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受益。

3.控制出口产品的增长速度,禁止短期内大量或多次增加某一产品,而不管进口国的市场容量和进口国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纵观以往国外的反倾销案例,很多案例都与中国产品出口量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要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

4、提高反倾销应诉率。在以往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最重要的因素是害怕“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的搭便车思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应该改变旧的心态。在应诉中,除了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外,关键是要做好举证工作,在律师的指导下就被诉企业的情况、国内市场、在起诉国的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团队的建设以及国内反倾销基金的早日设立。

5.积极发挥商会和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和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关系方面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的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行业内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加有力,可以赋予相关政府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6.修改现行反倾销法。中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法规需要不断完善,以与国际反倾销法接轨。首先,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增加了累积评估等新内容,但对于什么是规避产业、什么行为属于规避、如何认定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以提高其可操作性,防止部分外国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国进行倾销。其次,应该缩短反倾销调查的时间。我国规定从公布调查决定到公布终裁的期间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个月,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所不同。欧洲委员会立案调查期第一阶段将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超过1年。调查时间比较短,更容易裁定存在倾销,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第三,中国的反倾销机构复杂,涉及外经贸部、国家经委和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增加了协调的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个机构全权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便性使得反倾销诉讼程序更加快捷,也使得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身利益更加有效。

7.强化国际营销理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出口企业应尽快改变现有的竞争战略战术,变“以便宜取胜”为“以质量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非价格竞争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努力以质量和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8.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国。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某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陆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该产品的市场主要在国外,应优先考虑将其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可以避开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和当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常用措施。

9、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和规范会计信息。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信息,才能确定正常价值,否则将采用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格作为替代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进口国选定的替代价格肯定对应诉方不利。因此,企业应加强会计工作,使企业会计数据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反倾销调查中提供完善、规范的会计数据。我国部分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败诉,部分原因是不能提供商品生产的会计信息。

10,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的不公平待遇。(1)作为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我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了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其他两个成员之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和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争取世贸组织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最大好处之一就是利用世贸组织成员的权利来保护我们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产业界应与政府密切合作,对国外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的评价,以确保我国在wto反倾销协议下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