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起诉书形式
原告:
姓名:_ _ _ _ _ _ _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电话: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姓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职务:_ _ _ _ _ _ _ _
委托代理人:姓名:_ _ _性别:_ _ _年龄:_ _ _ _
国籍:_ _ _ _职务:_ _ _工作单位: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电话:_ _ _ _ _ _ _ _
被告:
姓名:_ _ _ _ _ _ _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电话: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姓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职务:_ _ _ _ _ _ _ _
索赔:_ _ _ _ _ _ _ _ _
事实和理由:_ _ _ _ _ _ _ _
哲智
_ _ _ _人民法院
原告:_ _ _ _ _ _ _(盖章)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签章)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附:
1,本起诉状副本_ _ _ _份。
2、行政决定_ _份。
3._ _ _ _份其他材料。
行政诉讼中的申诉(1)
原告:韩慧娟,女,汉族,30岁,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秦永培,广西百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 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林博,四川邢钢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XXXXXXXX。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号。
电话:* * * *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住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村13号。
负责人:何内平,职务:主任。
电话:* * * *,邮政编码:400020。
诉讼请求:
1.确认二被告于1,20**至20**年2月2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415.92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天×每天142.33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的丈夫马晓军因被告人庄莉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于20**年10月9日至20**年2月0日被监视居住。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两被告违反有关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强迫原告和在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某房屋内居住,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强迫原告写自愿书陪同自愿被监视居住,强迫原告外出购物、吃饭、看电影(被告工作人员同步拍摄,试图显示原告当时“有空”)。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藐视国家法律,玩弄法律,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故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我在此传达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韩慧娟
* *年2月7日
行政诉讼中的申诉(2)
原告郭,男,汉族,05年03月19615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村三排15号。电话号码是* * * *
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政府地址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村
法定代表人:韩,市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金南泰罚字第697号处罚决定;
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理由和事实:
原告在八里台镇八里台村有三处房产,地址分别为八里台村对面15号、31号、3号、31号。这三栋房子都是2000年以前建的。2月110日,被告突然下达津南台罚字第697号《津南区八里台镇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决定书》,要求原告停止正在进行的施工,并在一日内自行拆除。如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并于2月20日拆除。56600.68866868661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房屋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拆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确认违法,撤销被告的违法行为。
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你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我在此传达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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