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商标权的无效使用?

商标权无效的具体情形理解如下:

1.注册商标使用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2.注册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注册;

3.以恶意抢注、侵犯他人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

4.其他无效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决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