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税和版税的区别
特许权使用费: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商标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发行权、销售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费用。个人用于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其捐赠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税条件: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等特许经营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受让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许经营费可以理解为特许经营某种商品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比如奥运特许商品,被特许人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奥组委支付特许经营费。
提成比例一般为商品零售价的5-15%。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费在资产交付或资产所有权转移时确认。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特许权使用费的增值税税率为6%;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单位,特许权使用费的增值税税率为3%;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鄂外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1%。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国2009年第507号)的形式明确了以下四类特许权使用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一是单纯货物贸易下的售后服务报酬;
二是卖方在产品保修期内为买方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三、是指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获得的相关服务;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因此,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基本上仍然局限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许可收入。
(二)特许经营权的申请
协议规定:“作为出售估价货物的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与估价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只要该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在已付或应付价格中”,该特许权使用费应包括在完税价格中。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条件:
1,与估计货物相关:
确定一个提成是否与预估商品有关,主要看具体的支付对象,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事情。我们在分析预估商品(有形商品)与权利、信息或服务(无形商品)之间的支付关系时,一般要把握一个基本原则,进口商不购买无形商品能否得到有形商品。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可以得出结论,版税与预估商品无关,应尽量单独定价;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可以得出结论,特许权使用费与估计的货物有关。
进口商品复制权与预估商品无关。
2.作为出售估价物品的条件。
3.买受人支付的价款未包含在实际支付的应付价款中。
作为出售估计货物的条件: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必须是被评估货物的销售条件,这是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成为被评估货物完税价格的一个重要标准。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指进口国的出口销售额。因此,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在进口国转售货物时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即使成为转售的条件,也不能成为完税价格的一部分。
某项提成费是否构成预估商品的销售条件,也可以根据提成费是否独立于预估商品来判断。如果它们不是相互独立的,则该费用构成销售条件,必须包括在完税价格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所得的,视同一次性所得;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收入的,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视同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应当是一个月以内取得的所得。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所得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每次取得一次。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受雇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饰、安装、绘图、化验、检测、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塑、影视、录音录像、表演、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以图书、报纸、期刊形式发表其作品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商标、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使用权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5)营业收入指:65,438+0。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从事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 .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3.个人从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分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 .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拥有债权、股权的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中奖、中奖、彩票中奖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所得难以界定应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主管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