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标法新修订的内容有哪些?

商标法最新修订2014

1.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取得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3.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记,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记、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5.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的特定地点的名称、标志、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

六、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只”改为“只”。

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项目。”

7.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相关公众驰名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保护该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