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改会有什么危害?

还是有影响的,没有严重到危害。

如果在有效期内未进行商标变更,商标将被视为企业自动放弃权利人的专有权利,导致商标被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0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进行第三次修改。

《商标法》分为总则、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审定、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商标使用的管理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共73个附则,自2014年3月1983日起施行。

1963 4月10国务院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终止;其他商标管理规定与本法相抵触的,同时无效。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取得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3.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记,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记、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5.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的特定地点的名称、标志、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六、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只”改为“只”。

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项目。”

7.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相关公众驰名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保护该驰名商标。”

八。第十四条修改为:“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为办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五)使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9.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他人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并且知道他人的商标存在的,他人不得注册。”

10.第十八条修改为:“可以自行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1.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