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国家税务局食用农产品免税政策
一、生产流程: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所谓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从事农业生产是直接从事农业种植、收割、饲养、捕鱼等。自产自销是自产自销的行为,而通过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产品不免税。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免税农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产品,即仅通过简单的烘干、腌制、切片等粗加工方法制成的农产品。
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些规定中提到的农产品必须是“本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否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二、流通环节:
1.财税号第一条第四款。2001113规定,批发零售种子、苗木、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
2.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2012 1。具体规定:
1.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2.蔬菜是指可以作为副食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和少数可以作为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
(三)经挑选、清洗、切片、烘干、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称的蔬菜范围。
④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提及的蔬菜范围。蔬菜罐头是指以蔬菜为原料,经过加工、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制成的食品。
3.财税201275号文件规定,自2012 10起,部分鲜肉蛋制品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
①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新鲜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三)免征增值税的鲜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与其外壳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
④以上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肉、蛋制品。
以上两个文件都强调单独核算。纳税人销售蔬菜、鲜肉、鲜蛋等增值税应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蔬菜、鲜肉、鲜蛋等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购买环节: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应当将按照购货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注明的农产品进价和13%的抵扣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进项税计算公式:进项税=进价×扣除率。
财税201275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第(三)项所指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受税务机关委托按照3%简易办法缴纳农产品增值税的普通发票。批发和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二。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远洋渔业对从事蔬菜、马铃薯、油料、豆类、食糖、水果、坚果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林木培育种植,畜禽饲养,林产品采集,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推广、农业机械操作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通知(试行)》(财税[2008]1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8+01号)进一步拓宽了农林牧渔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有效保障了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惠及广大城乡居民。
“公司+农户”还可以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2010)明确,以“公司+农户”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第二,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农民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市场内的经营者及其经营的农产品,如果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则执行“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政策。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民增收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
实施期限:2004年6月5日至2004年10月20日。
第三,其他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其他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规定,2013 1年10月至2015 12年2月,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按照其他产品比重和农产品交易场所面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文件落实了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政策,为菜篮子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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