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工贴牌产品出口是否侵犯商标权?

受国外品牌委托。

,OEM(

原始设备制造商,

“OEM”)贴牌生产各类产品,如果产品专供出口,且国外客户的品牌标识已由国内第三方企业注册。

,这种贴牌行为是否侵犯了我国商标权人的商标权?要看贴牌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下的“商标使用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对“商标使用行为”的定义是,“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

。现有法律没有规定贴牌生产的贴牌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下的“商标使用行为”。对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包括贴牌生产其产品仅用于出口的贴牌行为,特别是贴牌产品的商标已在中国合法注册,与外国品牌的商标权发生冲突,海关、工商局、人民法院意见不一。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商标所有人是出口目的国的发货人,中国海关通常会放行货物。在其他情况下,中国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扣押侵权产品。

。这就是立法的“灰色地带”。

行政机关,如中国海关或工商局,可以对侵犯中国商标所有权的主张采取行政不作为或行动。

最高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在案件中给予了指导。法院关注的是主机厂主观上是否有侵权故意,购买该产品的“相关公众”是否混淆了商品的来源,这要看该产品是否真正流入中国市场。主观侵权故意强调商标所有人需要确保贴牌协议中规定贴牌产品专供出口,委托方向贴牌方提供争议商标在出口目的国的所有权证据。

。从最近的案例可以看出,贴牌生产为出口贴牌的行为,未必能被认定为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企业良好的产品计划与

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无印良品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审中作出了重要指导意见。争议商标“Muji”(“Muji”商标的中文名称)被使用在良品计划委托中国OEM独家出口的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的申请被驳回后,良品计划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声称良品计划的“无印良品”商标在争议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前,在中国先被使用并为公众所熟知,是基于出口产品代工的“商标使用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贴牌贴牌生产专门用于出口的产品,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针对“在先使用”的主张)。即使“好产品计划”委托中国的企业生产相关产品出口,印有该标识的产品既没有在中国市场销售,也没有在中国做广告和宣传。法院认定该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

,因为商标只能在商品流通中发挥作用,而本案中“无印良品”商标所在的产品并未进入中国市场。

类似广东案(入选广东高院公布的2011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鳄鱼衬衫有限公司,非侵权原告,注册地为我国香港。

“鳄鱼”商标注册人,该商标被核准使用在衬衫等商品上。台山市利福服饰有限公司在日本大和公司、仓宝公司授权下生产的男式衬衫,在日本标有注册商标“鳄鱼鳄鱼鳄鱼图形”。

。经过对比,该商标的文字部分涉嫌侵权

涉案的“鳄鱼”和“鳄鱼”

有些商标的英文字母大小写不一样,字体颜色也不一样。鳄鱼t恤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台山利福服饰有限公司,要求其停止侵犯其商标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台山利福服饰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涉外许可加工行为。因为鳄鱼衬衫有限公司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与被侵权的商标并不相同。台山市利福服装有限公司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后按照订单进行加工,并无故意侵犯鳄鱼衬衫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时,台山市利福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并未在中国市场实际销售,因此鳄鱼衬衫有限公司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不会被不当占有,其注册商标的商标识别功能也未受到损害。法院最终认定利福公司的涉外许可加工行为并未侵犯鳄鱼衬衫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驳回鳄鱼衬衫公司追究利福公司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你需要法律咨询,或者聘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