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被宣告无效前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商标在被宣告无效前使用,构成侵权。《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根据上述规定,后注册商标使用人不侵权抗辩的前提是其使用行为属于合法使用。但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从一开始就应视为不存在,商标合法使用的法律依据已经丧失,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尤其是赔偿责任的主张难以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