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现状及对策?求求各位大神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户、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的承包经营为基础,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经营规模小、服务水平低、标准化程度低、带动能力弱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提升型发展。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总体情况

通过对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和昌乐县、河南省郑州市和新野县、四川省成都市和上海市的调查发现,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一)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整体实力逐步增强。

到2011上半年,全国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44.6万个,比2007年增长了3倍[①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共成立了65438+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协会,但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这些合作组织和协会需要重新组建。],实际加入社会的农民约有3000万,约占全国农民总数的12%。与此同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总额从2007年的900亿元增加到2011上半年的5700亿元,增长了5.3倍。

具体来看,山东、河南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山东合作社数量居全国首位。截至2011年6月底,全省登记注册的专业合作社近5万个,约占全国的11.2%,会员总数48.6万人,投资总额552.7亿元,分别比2008年增长2.8倍和8.7倍。

(B)合作社行业分布广泛,主要是水产养殖业。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逐步扩展到种植、养殖、农机、植保、技术信息等行业,主要分布在种植业和畜牧业。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社占43.3%,从事畜牧业的专业合作社占29.7%,合计达到73%。

发现很多地方的专业合作社主要以当地优势特色农业为主,大部分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存在跨行业经营的现象。如山东省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社有24594个,占总数的49.4%;其次是水产养殖16669,占总数的33.5%;再次是服务了14249项农业生产经营相关技术和信息,占总数的28.6%。

(C)扩大了合作服务的范围,重点是产品销售和生产服务。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服务领域已经从过去的信息服务扩展到农资供应、农技推广、加工、仓储、销售等领域。

根据在山东寿光的调查,以产品为依托、以销售为重点的合作社比例约占全部合作社的53%。主要提供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和培训以及生产资料供应的合作社占32%;以加工服务为主的合作社占12%。此外,一些合作社还探索了信用合作和相互保险。

(四)合作协会不断涌现,跨地区、跨行业发展势头明显。

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合作社开始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合作协会。合作协会的建立使所有合作社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提高了合作的层次和范围。

比如寿光孟新果蔬合作联社,成立于2011年7月,是山东省唯一的跨区域合作联社,合作社数量最多,成员最多,种植品种最全。联合社吸收济南、潍坊、威海、滨州、聊城等地合作社31个,年产葡萄15万斤,苹果4600万斤,各种蔬菜6000万斤。合作社的成立成为促进分散农户与广阔市场对接的中间桥梁。

(五)合作社经营方式多样化,以“合作社+农户”为主。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合作社+农户,一般由农户自发组织,主要通过合作社向市场销售产品;第二,合作社+基地+农户。这类合作社通常都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合作社通过生产基地指导农民生产,按照标准收购或销售成员产品;第三,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这类合作社一般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起。企业占合作社股份的绝大部分,成员以劳动或产品入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大多由龙头企业负责人兼任。合作社搭建了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桥梁,成为企业的生产车间。四是合作协会+农户,由从事相关产业的不同合作社组成,形成产销一体化经营的联合体,在各个环节带动成员和农户。

据调查,“合作社+农户”是很多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形式。以山东和河南为例,到2011上半年,山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农民成员47万人,占成员总数的96.8%,河南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农民成员22.7万人,占成员总数的98.2%。两省企业成员分别只有1571和350人。如果1企业平均参与1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类型仅占这两个省份合作社总数的3.2%和1.1%。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了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逐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有效抵御市场风险。

近年来,各地通过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家庭经营规模小、生产成本高、市场竞争力弱的局限,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据调查,2010年,河南省2.3万余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非成员农户1.9万余人,覆盖全省农户总数的16%。各类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改变了单户农户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共同组织生产,共同面向市场,使专业生产优势和销售优势有机结合。

(二)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合作社通过将科技普及和品种改良渗透到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标准化和农产品的品牌化。截至2010年底,已有2.4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质量认证,2.6万个合作社注册商标。

发现很多地方的合作社积极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鼓励成员以土地入股。以山东实地考察为例,长乐宝石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通过土地流转建设了800亩自有基地,实行全封闭集中生产管理。同时还建立了300亩养殖基地,重点进行良种选育和推广,提高了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农业的技术竞争力。

此外,合作协会的快速发展打破了地区和行业的界限,在更大范围内整合和配置生产要素,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助推器。

(3)有利于有效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

近年来,各地不断探索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一方面,以市场价或保护价收购成员农产品,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根据会员的交易额,将一定比例的经营利润发放出去,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如山东寿光燎原果蔬专业合作社规定,向合作社提供产品的成员,按当地菜市场交易的最高价给。同时,还探索实施了“土地入股、集约经营、小规模定额、收益分红”的合作经营模式,实行农场统一经营、股份利益分配。农民自愿入股土地,这保证了土地流转的农民每年在阿木可获得65,438+0,000斤小麦。年底按盈余分红,有劳动能力的可以打工挣钱,大大增加了农民收入,社员在经营过程中平均收入3000多元。

(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这就要求农产品生产全过程要符合质量标准,进入最终消费环节的产品要有可追溯性。各地通过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的专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如上海春明蔬菜合作社定期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指导科学用药,对基地生产的蔬菜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和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实行田间档案管理制度和植保人员签字制度,最大限度控制蔬菜农药残留。此外,合作社还积极推进蔬菜生产信息化管理,建立蔬菜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从播种育苗、施肥用药、检测采收、加工分拣、冷藏运输、客户等每个生产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循,成为上海世博会农产品供应商。

(5)有利于促进产销对接,稳定农产品价格。

近两年流通环节过多被认为是农产品价格快速上涨的重要推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助于帮助分散的农户根据自己掌握的市场信息做出更加理性的生产经营决策,避免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更重要的是,将一家一户生产的农产品以专业合作社的形式与超市、企业、学校等主体对接,直接进入销售终端,可以大大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零售价格。

据调查,河南省已有800多家合作社通过“农超对接”试点的引导,与超市或大型流通企业建立了产销对接关系,合作社农产品通过连锁超市和流通企业的销售额超过6543.80+0.5亿元。

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经营规模小、服务水平低、标准化程度低、带动能力弱等问题。

(一)合作社规模普遍较小,整体实力仍然较弱。

调查发现,真正有规模、竞争力强的合作社很少。到2011上半年,四川、山东两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成员数分别为15.4人和9.8人,而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成员数仅为7.5人,仅比法定人数高2.5人。此外,合作社的平均出资额相对较低。截至2011年6月底,山东省专业合作社平均出资额为11.1.00万元,四川省为1.24万元,上海市为1.421.00万元。以人均出资额较高的河南省为例,出资额小于1119的合作社有1919个,占合作社总数的62.2%,出资额为1-5万的合作社有9765个,占31.7个。

合作社规模小、经济实力弱,会导致资本积累慢、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差、难以形成产品规模和提高产品质量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产业化经营、提高规模效益的主要障碍。

(二)合作社服务水平低,市场竞争力不强。

除了一些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大部分合作社对其成员的服务更多停留在大卖家的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和销售服务层面,缺乏能够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深加工。以山东省为例,截至2011上半年,涉及农产品加工、运输、仓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4343家,仅占合作社总数的8.7%。服务覆盖面不广、水平低,极大地限制了合作组织优势的发挥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值得注意的是,农民自发形成的专业合作社在适应和开拓市场方面普遍面临较大困难。这类合作社往往以村为单位,产品总量和市场份额有限,抗市场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信息收集、技术引进、质量检测、农产品标准化等方面与龙头企业差距较大。

(三)合作社融资困难,缺乏高素质的管理和技术人才

从调查情况来看,流动性不足是制约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大瓶颈。合作社虽然是法人,但由于农民自身收入低,投入有限,自有资金不足,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向其贷款时缺乏抵押物或必要的担保,或者贷款手续复杂,授信额度低。合作社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极大地影响了组织加工和市场开拓的发展。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都设立了专项资金扶持合作社,但受限于财力,效益不大。仅有的经费只能满足学习培训、信息宣传等基本活动的需要,发展后劲有待加强。

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人员缺乏信息利用、营销和技术服务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那些处于发展初期的合作社,他们最缺乏的是领导、财务、经纪人、营销和管理五类人才,这极大地制约了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和创新。

(四)合作社制度不完善,管理和运作有待规范。

调查发现,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内部组织不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不落实、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

第一,一些合作组织虽然设立了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架构,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监督约束机制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合作社的发起人往往自主决定重大决策,普通成员基本不参与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分配机制有待完善。比如,有的合作社从成员手中收购农产品统一对外销售所获得的经营利润,没有按照收购金额返还给成员;分红比例和交易量分配不依法执行,会员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三是个别合作社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财务管理仍存在无专人核算、无会计账簿、无合法原始凭证等“三无”现象。

(E)需要改进对合作社的支持政策。

首先,扶贫项目、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认证、无公害基地建设、“一村一品”建设的资金难以与专业合作社有效对接。

其次,在农业产业化方面,政府扶持、税收减免等政策主要给予重点龙头企业,对合作社的优惠政策落实还存在问题。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法律规定。大多数合作协会只能注册为社会组织。由于市场主体身份不明确,合作协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享受优惠政策受到很大限制。目前,虽然一些地方出台了支持合作联合组织发展的政策法规,但合作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以及合作协会与基层合作社的关系,都需要国家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

第四,政策建议

(一)促进各类合作社的规范发展

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鼓励和支持合作协会发展。完善合作社民主管理、决策和监督制度,加大理事会和监事会权力的行使。建立健全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保障制度。规范和完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组织形式。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委托生产、订单农业、股份分红、盈余返还等方式,与合作社建立自愿平等的利益机制。

(B)改善对合作社的金融服务。

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监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特点,改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增加信贷投入。重点是在担保方式、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体现便捷灵活的特点,开发适合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贷产品。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类似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社,引导合作社之间的资金联合与合作。

(三)加强合作社专业人才的培养

通过专家讲座、示范指导和技术交流,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科技文化素质。鼓励农业技术人员到合作社工作,加强对合作社负责人和推广人员的教育培训。同时,充分发挥培训基地的作用,组织开展对合作社各类人才的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加强对合作社的项目支持。

在优势农产品主产区,项目实施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主导产业,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农产品;农机购置补贴、农业标准化、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小区等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给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E)增加合作社的税收减免。

建议对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农业技术咨询、农资服务、农产品销售、品牌推广等中介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合作社减征增值税。此外,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仓储、冷藏等方面的用水用电优惠价格。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优化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政策研究”课题组。

项目负责人:任兴洲

(转自中国改革论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