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解释:第57条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临时措施的。
1.这一条是商标法修改新增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50条规定,司法机关有权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防止任何延误对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上述原则,本次商标法修改增加了关于诉前采取临时措施的规定,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规定了诉前采取临时措施的法律条件;二是规定诉前临时措施的内容,即责令停止相关行为和财产保全;三是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诉前临时措施申请的适用程序。
第二,诉前采取临时措施的法律条件。根据该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临时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商标注册人是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其商标专用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临时措施。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如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人、商标专用权的合法继承人等。与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2.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3.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利害关系人采取临时措施,应当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临时措施是权利人为避免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的紧急措施。该措施应由商标专用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专用权侵权诉讼,认为因被告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诉前临时措施的内容。诉前临时措施包括两项内容,即责令停止相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同时采取这两项措施,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其中一项措施。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停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生产、制造、加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其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行为;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强行控制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措施。
四、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程序。人民法院处理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诉前采取临时措施的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这些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临时措施时,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后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临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财产保全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冻结财产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再次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不服诉前临时措施裁决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