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不允许使用的形式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有以下7种图形不得在商标中使用:1,与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并与中央机关的名称和图形相同;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相同或者近似的;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但经授权的除外;5、与“红十字”、“红新月”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7、欺骗性强,容易误导公众。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所在特定场所的名称、标志、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与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的;(七)欺骗性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