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名称的标准要求是什么?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者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通用名称;
3.标注“新造名称”、“陌生名称”、“音译名称”、“品牌名称”、“地域俚语名称”、“商标名称”等容易使人对食品属性产生误解的名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中文说明:
1,医学临床证明容易对特殊人群造成伤害;
2.用电离辐射或电离能量治疗的;
3.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有合法转基因原料的;
4、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
综上所述,食品标签要标明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按行政区划标注到地级区域。
法律依据: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应当标注,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标注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签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者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混淆的通用名称;
(三)标注“新造名称”、“陌生名称”、“音译名称”、“品牌名称”、“地域俚语名称”、“商标名称”等容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标明名称附近标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名称或者分类(通用名);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物理混合而成,外观均匀,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名称,应当体现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通用)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品为原料,通过特定加工工艺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特征制成的食品,应当冠以“人工”、“仿制”或者“素食”字样,并标明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通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