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的原因是什么,商标驳回复审的条件是什么?

回答:商标驳回的原因是什么?商标驳回的原因可分为绝对原因和相对原因。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禁止性条款。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指《商标法》中禁止将某些标记注册为商标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商标法》的以下规定中。1,第十条涉及国家名称、军事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和红新月、民族歧视和欺骗、有害的道德习俗和不良影响、与县级区划有关的地名等。2.第十一条通用名称、图形、模型、描述商品或者服务特征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3.第十二条立体商标注册的限制性规定;4.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上述规定就会被驳回,这也被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与在先商标权冲突。所谓与在先商标权冲突,主要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核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另一个因素,也叫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因此,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是否与他人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他人申请商标注册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为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服务),是否与他人在先的商标权相冲突,是申请商标在实质审查中是否会被驳回的决定性因素。商标驳回复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对于被驳回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标局应当将驳回和未公告的商标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驳回复审程序。启动驳回复审程序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驳回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备申请资格。(2)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被驳回。(3)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应当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准确内容,复审理由应当针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否则,复试申请视为无效。(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正本和两份《商标复审驳回申请书》副本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五)支付商标驳回的商标评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