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商标无效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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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是商标局决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三,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第四,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是:

一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三,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四,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