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优先使用权;的构成要素

商标在先使用权问题,现实生活中,嘉兴的商标注册、商标抢注等问题层出不穷,给企业和商标使用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正确使用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可以有效保护企业和商标使用者的利益。接下来讨论新商标法中“在先使用权”的相关问题。

首先,商标在先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2013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四个要素

根据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理解行使商标在先使用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商标使用中的“两个优先”原则

一种是指商标在先使用人比商标注册人更早使用商标。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单据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标识商品的来源。商标在先使用权,顾名思义,应该先用。根据一般在先使用的要求,在先使用商标的首次使用时间以商标的首次使用时间为准,应当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

二是指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时间早于商标注册人。按照新法的理解,未注册商标的第一次使用人不仅要满足上述第一个条件,还要早于商标注册人的第一次使用时间。

2.先使用的商标与后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近似。如果先使用的商标与后使用的商标不相同或者不近似,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相同或者不近似,使用者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甚至申请使用。

3.较早使用的商标肯定有一定的影响力。也就是说,在先使用人已经在中国使用了该商标,并且在一定地理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在先使用必须是善意的。虽然我们在新法中没有看到必须先善意使用的书面表述,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原理的角度可以理解,商标在先使用权是基于在先善意使用,善意应当是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内在要求之一,不应为不正当竞争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