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方法有哪些?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个程序。一种是行政程序,认定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另一种是司法程序,认定机关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认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
2.在行政程序中认定驰名商标的方法:
1,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
在商标管理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驰名商标保护申请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将全部案件材料提交商标局。
2、商标异议程序中的认定。
当事人认为他人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相关材料。
3、商标争议程序中的认定。
当事人认为他人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在上述三种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中,第一种方式的认定时间较长,按照规定在半年以内,实践中一般不会超过一年。缺点是,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商标案件发生在不同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上的情况并不频繁。但在操作上有一定的空间和灵活性;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都是严格按照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的程序走的,所以一般需要很长时间,即使有加速上诉,也不会少于一年。同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异议和争议更具有随机性。因此,从目前全国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采取第一种办法。
三个。?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要求,工商部门收到商标管理中的驰名商标保护申请后,应当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他人未经授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2.他人在不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