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产品的生产者和生产者是否有权模仿其他厂家的名称或标识?

1.假冒产品的生产者抄袭其他制造商的名称或商标肯定是违法的。这是典型的造假行为。2.假冒是指生产经营者在自己的商品或者经营标记上不正当使用他人的标记,将自己的商品或者经营与他人经营的商品或者经营相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具体而言,未经授权使用注册商标、包装、装潢、名称或者其他经营者特有的、为公众所熟知的各种质量标志,导致消费者和市场的混淆。美国人把这种行为称为“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使本应属于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从不公平的竞争对手那里获得,对市场竞争极为有害。从广义上讲,假冒行为包括对产品、质量、价格、广告以及一切代表企业商品或商誉的外部标志的假冒。狭义的假冒仅指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包装、装潢、名称、质量标志、产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了包括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产品质量标志在内的假冒行为,但未涉及其他更广义的假冒行为。三、制假的违法性第一,制假是一种扰乱我国经济秩序的行为,对社会具有危害性,是违法行为最本质的特征。制假之所以违法,本质上是因为对社会有危害。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3.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打假属于违法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经营者在商品经济活动中违背商业道德甚至社会危害的行为千变万化,五花八门,这是由商品经济的属性决定的。选择性地将假冒伪劣规制为违法行为,使得假冒伪劣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征,还具有行政违法性的特征。第三,打假是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具有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相应的惩罚。假冒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也应该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的惩罚性和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是两个内涵和外延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后者是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的具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