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上城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为企业,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营业和储存场所、设施和建筑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和《石油库设计规范》。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过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五)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第七条经营剧毒化学品的申请人,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双收、双存、双出、双锁、双册等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人拥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储存设施,应当设置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划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区域内;
(二)仓储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和区域的距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工程或安全工程专业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及以上,或化学工程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危险物品安全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与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第七条经营剧毒化学品的申请人,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双收、双存、双出、双锁、双册等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人拥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储存设施,应当设置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划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区域内;
(二)仓储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和区域的距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工程或安全工程专业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及以上,或化学工程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危险物品安全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与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申请材料
处理过程
申请人将纸质申请材料报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并携带提交材料原件进行现场核查。
1.受理: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同时将申请材料提交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准确,即时受理。2.审查:行政审批部门对上报材料和业务单位现场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3.审批:局领导对行政审批科上报的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预付许可的决定。4.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将《决定书》和《准予许可许可证》以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处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