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法律分析:1。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特邀法律顾问;
2.接受外国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特邀法律顾问;
3.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办理金融、保险、财产转让、租赁、抵押、工商登记、商标注册、纳税、专利申请、股权转让等与经济技术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4.接受经济、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诉讼、仲裁活动;
5.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6.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7.回答有关经济、民事、行政、刑事和涉外案件的法律咨询;
8.接受委托,为相关业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9.代写起诉状和仲裁申请书;起草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负责人声明;
10.办理当事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和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对许可项目的经营期限有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对经营期限进行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个或者多个经营类别,并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