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报道说某公司收购了某公司的一个部门。这是什么意思?
第一章定义和概述
1条定义
本指引所称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仅指收购人出于资源整合、财政税收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需要,通过购买公司股东的出资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控制出资,取得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权,购买公司资产并能够自主经营该资产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目标公司是指被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收购方式
根据收购对象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收购方式有:
2.1资产收购,以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为收购标的;
2.2出资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出资为收购标的的收购。
第3条特别事项
3.1律师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时应注意尊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收购人只有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后才能进行出资收购。
3.2在办理国有资产收购和外资公司收购时,应重视国有资产评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章征收程序概述
第四条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收购程序
4.1收购人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谈判,初步了解情况,然后达成收购意向,签署收购意向书。
4.2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架构进行详细调查,并对员工进行记录。
4.3收购双方代表与目标公司债权人组成小组,起草并通过收购实施方案。
4.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
4.5双方正式协商,并通过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4.6双方应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次收购提交股东大会等各自权力机构进行审议和表决。
4.7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采购合同提交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4.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办理资产过户和经营权过户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法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包括股东变更登记。
4.8.1在目标公司股东名册中记载受让方的名称及按照约定出资的金额。
4.8.2自股东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五条收购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产投资的公司,还应当注意:
5.1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
5.2收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5.3收购完成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购买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6.1外国股东投资的,应确保合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要求,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遵守法律法规对外资比例的规定。因收购外国股东投资导致外资比例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办理相关审批,变更公司性质。
6.2涉及合资公司的投资金额、注册资本、股东、经营项目和股权比例的变更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收购准备
第7条准备阶段的信息收集
收购准备阶段是指从收购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到实施收购的准备期。收购准备阶段的律师法律事务包括:
7.1协助收购人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信息、企业信用状况、经营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础上对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察是否存在影响收购活动的重大障碍。
7.2全面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对收购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项目立项的法律依据。
7.3调查本次收购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如本次收购是否违反中国的收购政策和法律,可能产生哪些法律后果,本次收购是否需要当地政府批准或事先申报,当地政策是否对类似收购有倾向性态度。
第四章目标公司尽职调查
第八条律师应当对收购人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进行深入调查,对准备阶段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为收购人作出收购决定做好充分的信息准备。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适当增减调查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包括:
9.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9.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和变更的相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资料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章程。
9.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东名册及持股情况。
9.5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历次决议。
9.6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9.7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
9.8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收购合同。
9.9收购标的的转让是否存在设定担保、诉讼保全等限制。
第10条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文件调查:
10.1政府相关部门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批准文件。
10.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土地、房屋产权及租赁文件。
10.3目标公司与子公司及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10.4目标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相关代理及许可合同。
第11条目标公司财产状况调查:
11.1公司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11.2不动产证明,动产清单,保险信息。
债权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
11.4完税证明。
第12条对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调查: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员工的就业条件和福利待遇。
12.2主要技术人员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
12.3特殊岗位员工保险情况。
第13条目标公司经营状况调查:
13.1目标公司项目设立及审批。
13.2目标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
13.3目标公司客户名单及主要竞争对手名单。
13.4目标公司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及对个人客户的特别保证。
13.5目标公司广告协议及广告产品复印件。
13.6目标公司产品责任险。
13.7目标公司产品及环保。
13.8消费者对目标公司产品的投诉。
目标公司的特许经营。
第14条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知识产权调查:
14.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文件。
14.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开发的可能取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报告。
14.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清单。
第15条目标公司法律纠纷调查:
15.1正在进行和可能进行的诉讼和仲裁。
15.2诉讼或仲裁中的权利主张和放弃。
15.3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五章收购意向的达成
第16条律师应当在信息收集和调查的基础上,提示委托人本次收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或审核本次收购的意向书。收购意向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6.1收购标的。
16.2收购方式及收购合同标的。无论是资产收购、出资转让还是其他,都应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确定收购合同的主体。
16.3收购项目是否需要双方股东大会批准。
16.4采购价格和确定价格的方式。转让价格通常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6.4.1以被收购股权持有人的股权价值作为转让价格;
16.4.2转让价格为被收购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
16.4.3评估价格为转让价格。
16.4.4其他确定转让价格的方式。
16.5货款支付。
16.6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
16.7双方约定的收购条件。
第17条保障条款
律师应提醒委托人意向书与正式收购合同的区别和联系,并根据委托人的实际需要提醒委托人意向书的法律约束力程度。鉴于收购方在收购活动中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大,收购方律师应提请委托人注意意向书中的以下保障条款,以防范和最大限度地降低收购的法律风险。
17.1排他性谈判条款。该条款规定,未经收购方同意,收购方不得与第三方协商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出售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否则视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17.2材料和信息条款的提供。该条款要求目标公司向收购方提供其所需的企业信息和资料,特别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帮助收购方更全面地了解目标公司。
17.3保密条款。该条款要求收购的任何一方在公开宣布收购之前,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方披露与收购有关的信息或资料,除非当局根据法律强制披露。
17.4锁定条款。该条款要求在意向书有效期内,收购方可以按约定价格收购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从而排除了目标公司拒绝收购的可能。
17.5费用分摊条款。该条款规定,无论收购成功与否,收购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18条的附加条款
在收购过程中,为防止目标公司以收购的名义获取收购方的商业秘密,作为收购方的律师,应在意向书中设置防范此类风险的附加条款:
18.1的终止条款。这一条款明确规定,如果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收购协议,意向书将无效。
18.2保密条款。出于审慎考虑,收购双方往往会在签署收购意向书之前签署保密协议,也可以在签署意向书时同时设定保密条款。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收购双方外,还包括参与收购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
18.2.2保密事项。除了对会谈和资料的保密要求外,还包括投资禁止条款,即获得目标公司机密信息的第三方在一段时间内不得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
18.2.3双方在收购活动中披露的各类信息的保密一般约定,披露的信息和资料仅用于评估收购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购对价,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18.2.4材料的退回或销毁。保密条款应规定,如果收购项目未完成,双方有义务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第六章收购执行
双方达成收购意向后,律师应协助委托人进行谈判,起草收购合同,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委托人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19条采购合同起草
一份比较完整的收购合同包括两部分:主合同和附件;
19.1收购合同的主合同,除标的物、价格、付款、合同效力及修改等主要条款外,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19.1.1说明收购项目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19.1.2获取的前提条件一般指:
本次收购已获得相关审批程序。例如,当收购项目涉及金融、建筑、房地产、医药、新闻、电信、通信等特殊行业时。,收购项目需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收购各方已获得收购项目所需的第三方的必要同意。
截至收购标的移交日,收购人对收购项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应当切实履行。
所有前提条件满足后,才能履行股权转让和支付义务。
19.1.3收购各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包括:
目标公司向收购方保证不存在影响收购的重大问题。
收购者向目标公司保证,它有资格和财力进行收购。
目标公司履行收购义务的承诺及其董事责任书。
19.1.4收购资产评估。
19.1.5.确定总投资转移价格。
19.1.6确定转让条件。
19.1.7确定出资转让的数量(股比)和交割日。
19.1.8确定拟转让的出资现值。
19.1.9设定支付方式和时间,必要时考虑在金融机构设立双边监管账户或第三方监管账户,设定监管程序和条件,最大限度降低信用风险,确保收购合同顺利履行。
19.1.10确定出资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的承担。
19.1.11限制竞争条款。
19.1.12确定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19.1.13设置了或有损害条款,即收购完成前,收购方因目标公司的经营行为而遭受税务、环境纠纷的,由收购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9.1.14设置不可抗力条款。
19.1.15设定了合同终止、收购标的交付、收购完成条件、保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其他条款。
19.2采购合同附件,一般包括:
19.2.1目标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19.2.2目标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19.2.3目标公司土地转让协议;
19.2.4政府批准转让的文件;
19.2.5其他相关权利转让协议;
19.2.6目标公司固定资产及机器设备清单;
19.2.7目标公司流动资产清单;
19.2.8目标公司债权债务清单;
19.2.9目标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清单;
19.2的分钟。10联席会议;
19.2.11谈判记录。
19.2.12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选择对上述附件的内容进行增删。
第二十条收购合同的有效条款。
律师应当提请委托人注意,收购项目涉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建议委托人同意收购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在其他情况下,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
第七章采购合同的履行
第21条在收购的履行阶段,律师的工作主要包括:
21.1为收购各方拟定一份“履约备忘录”,列明履约所需的所有文件,并在文件齐备时进行核实,以确定合同能否启动。
21.2协助客户召开验证会。
21.3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报批手续。
21.4协助办理收购涉及的所有变更的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
第二十二条律师协助收购人或者目标公司起草或者取得的,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22.1股东变更申请;
22.2收购前各方的原始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22.3收购方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2.4目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关于转让出资的决议;
22.5出资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22.6收购各方签署的并经其他股东签署或以其他书面形式认可的出资转让协议;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收购履行阶段的事项
23.1在买方支付全部转让款并将支付凭证传真给转让方后,转让方指定或双方约定的注册会计师应核实转让款是否到帐,并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将核实报告传真给买方。
23.2收购目标的交付和股东名册的变更。收购双方和目标公司应及时办理收购资产的交割手续和收购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包括涉及资产所有权变更的交割手续和登记手续,以及股权收购期间目标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和新股东出资证明书的签发。
23.3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出资转让协议可以约定,转让标的交付后,转让方不再享有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任何股东权利,不再承担目标公司的任何义务、责任或损失;收购方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代替转让方继续履行目标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23.4新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新的合资(合作)协议,修改原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更换新董事。在签订新的合资(合作)协议和新的公司章程后,公司将出具新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变更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东、出资及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或备案申请。
第24条特别提示
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注意出资转让与收购合同生效的区别。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出资转让需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条件,一般自合同主体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出资转让的生效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但出资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一定意味着出资自合同生效时起即被转让,其生效也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根据公司性质由当事人约定。
2005-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