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 JDB

红罐是加多宝凉茶还是王老吉凉茶的特有标识?

在商标许可中,还会出现新的知识产权,如产品设计权、包装设计著作权、许可商标以外的附属品牌(如子商标、商品特有名称等。)、知名包装装潢、产品的广告语(商标权或著作权)等等。这些权利的归属取决于双方的自由协议。但无论如何约定,都有一个基本原则:商标许可期限届满后,今后在使用具有外观设计、包装、商标、广告语言等知识产权的客体时,不得引起双方的矛盾和纠纷。

商标许可终止后,被许可人不能再生产和销售含有该商标的商品。如果还可能有设计、包装装潢、广告语等权利。在商品上,在理想的协议下,商标权人应该同时享有这些权利(当然也可能有其他的考虑)?否则,如果一件商品中存在的权利将由不同的法律主体享有,任何一方继续生产和销售该商品都将存在诸多法律障碍,导致纠纷和争议不断。

而这样不幸的事情又出现在王老吉的商标许可上。GPHL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在1995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授权鸿道集团生产销售红罐、红瓶王老吉凉茶,而在许可期间,GPHL不生产红罐凉茶,只生产绿盒凉茶。因为红罐王老吉的包装是鸿道(加多宝)设计的,虽然外观设计专利已经失效,但包装作为驰名、独特的商业标识属于谁,因为事先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可以说是公平合理的。

有观点认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第19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均明确认定加多宝有生产?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红罐包装是众所周知的独特商品包装,因此这种独特包装的权利显然属于多宝公司。

需要指出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保护的是驰名商业标识(凉茶红罐包装),而不是驰名商品本身(加多宝生产的凉茶)。不能说王老吉凉茶是加多宝当时生产的,所以这款凉茶的独特包装一定属于加多宝。

因为加多宝当时是作为商标被许可人生产销售的。王老吉?品牌凉茶,不点名?加多宝?品牌凉茶,从消费者识别商品的常识来看,看到红罐包装的凉茶应该会想到什么?王老吉?品牌凉茶,而不关注这个凉茶是不是加多宝生产的,是谁生产的。那么,对于大众来说,当时呢?红罐凉茶包装?这个企业标志应该指向什么?王老吉?而不是。加多宝?。即使很多消费者已经知道了?原红罐王老吉凉茶是加多宝生产的吗?然而,这个事实是不可否认的:更广泛的消费者可能根本不知道这是什么关系。至少还有消费者经常放?红罐加多宝?凉茶叫什么?王老吉?凉茶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被许可人在商品上同时使用自己的商业标识,也有可能提升自己商标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与这些商业标识相关的权益应属于被许可人,除非另有约定。

我不否认一个商品上可以有多个不同权利人的商业标识(比如?联想?贴在电脑上了?窗户?操作系统和?英特尔?CPU的商标);被许可人也可以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或者不禁止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特有的商业标识(如销售者在其销售的商品上加贴自己的销售商标)?但是,一个产品上多个不同主体的商标共存的前提是,公众应当明确知道该商业标识属于?被许可方?独特的商业标志,如?联想?电脑的买家不会贴在上面?窗户?商标,你会误以为这是?微软?产品;?家乐福?待售?加多宝凉茶?虽然我在名单上加了一个?家乐福?Logo,但是消费者不会认为这是?家乐福?生产的凉茶;买?华晨宝马?消费者清楚地明白这一点。辉煌?出品?宝马?。

加多宝生产的红罐凉茶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况:因为在商标许可期间,加多宝生产的红罐凉茶一直被称为?王老吉?凉茶代替?加多宝+王老吉?凉茶虽然加多宝也试图悄悄改变消费者的认知:让大众把?王老吉?然后呢。加多宝?他们甚至是等价的,但至少在商标许可终止之前,大多数人仍然只知道红罐。王老吉?,又不认识红罐?加多宝?。

因此,当一种商品(王老吉凉茶)有两个显著的商业标识(产品专用名称或商标王老吉+产品专用红罐包装和装潢)时,为避免公众混淆,原则上应尽量保持两个商业标识识别功能的统一;至少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广药何时被收回?王老吉?在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王老吉凉茶是否具有独特性?红罐包装?权利一定属于加多宝,加多宝可以禁止广药生产?红罐包装?凉茶的观点值得商榷。

但是,也要承认广药正在终止的事实?王老吉?商标获得许可后,虽然已经开始生产销售自己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但由于加多宝利用自身优势的商业渠道和卓有成效的广告宣传,很快将带外包装的红罐推向市场,所以并没有太大的不同。加多宝?凉茶和广药都是一时半会儿禁不起的。虽然加多宝不能再用于红罐凉茶?王老吉?虽然消费者习惯称红罐凉茶?王老吉?但是消费者买什么喝呢?加多宝?凉茶完全淡定,连消费者都慢慢接受了:市面上有两个红罐凉茶,一个叫王老吉,一个叫加多宝。

所以,如果消费者能明确区分两种不同品牌的红罐凉茶,这种红罐包装还所谓吗?独一无二?包装?王老吉凉茶的红罐和加多宝凉茶的红罐一定要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