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内容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

商标使用的证据包括哪些?1.商标使用证据,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二、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如果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原件复印件;提供有关部门保存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笔录的,应当注明来源,经部门核对后加盖印章。3.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或者证明物证的照片、视频等其他证据;如果原版是大量物种,提供一部分。4.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相关材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二)标明生产方法、生产时间、生产者和事实证明;(3)音频数据应附有音频内容的书面记录。5.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书面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工作单位或者职业;(二)证人签名,但不是本人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的方式证明;(3)注明签发日期;(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证明证人身份的其他证件。六、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鉴定结论,应当写明委托人和鉴定部门的事项,提交鉴定部门的有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鉴定部门以及专家的资格,并应有专家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印章。分析得出的评估结论应说明分析过程。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对象和内容,并在证据目录上签名盖章,注明提供日期。八、下列商标使用证据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的,不能作为单独认定商标使用事实的依据: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者协议;(二)货物买卖合同或提供服务合同;(三)书面证言;(四)难以辨认是否修改过的物证、视听资料等。;(五)不能与原件和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