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犯罪

1.虚假诉讼罪是什么,哪些属于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术语,俗称“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和执行,获取非法利益。

(一)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编造民事法律关系、编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编造夫妻同一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编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虚构公司、企业的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虚构的债权;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伪造债权或者优先权、担保物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7.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导或者强迫他人变相签订“借贷”或者“出借”、“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假增加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毁灭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8.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二)在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的行为:

1.在立案过程中,通过编造当事人信息或者与他人串通编造当事人信息,骗取法院立案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2.编造或者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的;

3.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4.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编造身份关系,提起财产分割、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

5.基于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单方或者恶意串通他人,作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7.其他单方或者恶意串通他人编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虚假诉讼中哪些案件容易高发?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是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

3.以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产权纠纷案件;

4.拆迁区域内公民被政府规划为诉讼主体的分立、继承、买卖等案件;

5.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的这段时间里,法院判决丈夫或妻子一方承担债务的离婚案件异常多;

6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案件。

三、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1.“调查”:调查原被告与被告之间是否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诉讼事实和理由是否明显不合理,证据是否明显伪造;

2“听”:参与或列席庭审,确认庭审。被告和被告都会担心审判中的错误。一般不会亲自出庭,由他们的代理人出庭,被告几乎不会进行任何辩护,这是一个非常“和谐”的审判过程;

三“看”:虚假诉讼的案件最终目的是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所以这类案件一般都是通过调解解决,双方往往表现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很快就达成和解,执行财产。

四、如何打击虚假诉讼?

由于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1,1正式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可以追究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只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才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指凭空捏造。如果争议事实客观存在,夸大、捏造、滥用非关键事实的诉讼权利,不构成本罪。其次,必须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事实。在刑事诉讼领域捏造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以以诬告陷害罪处罚。

2.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只有造成“扰乱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才构成犯罪。“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在多次审判、调查取证中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或者法院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和执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应诉支出不必要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的情形。,或导致上述人员生产经营困难。

3.实施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法定债务,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从重处罚。”所谓“其他罪”,主要是指诈骗、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侵犯财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