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ek & gt(英文版)翻译,比如笔记等。
周林
知识产权和信息法
周林
2000年访问德国明斯特大学时,在信息、电信和媒体法研究所听Hollen教授讲信息法。在那六个月里,我一直试图理解信息法的含义,但我毫无头绪。访问结束时,从一份出版物(Rechtsanw?Lt und ihre spezialgebiete,2000,第107页)翻译了霍伦教授的一段话:
信息法学是一门相对年轻的交叉学科,涉及宪法、刑法和民法。它是从数据保护法发展而来的。在美国,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如何防止国家获得公民自己收集的数据的无控制收集。还有很多问题,比如打击电脑犯罪。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的发展引发了信息法,如今信息法已涉及广泛领域,不同于电子电信法和传统媒体法。信息法由与信息自由相关的权利组成。就创造所谓的财产权而言,无形商品法、版权法、工业产权法和新数据带法都可以适用。信息自由极其重要。出版业和学术研究都离不开自由获取信息。在保护私人利益和公众知情权时,必须保护利益平衡。信息不能局限于国家范围。主张版权在非欧洲国家是否有效成为问题。目前,布鲁塞尔和欧洲正在协调信息法,例如关于互联网上儿童色情制品的法律。在这方面,需要国际交流和理解。迫切需要有效合作解决信息和电子传播的法律问题,如与使用数字材料有关的劳动合同。
翻译这段话稍微减轻了我的疑虑。信息法以前内容那么丰富!不仅谈知识产权法,还涉及数据保护法、电子通信法、媒体法,以及信息自由、个人隐私保护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利益平衡。
2001,我邀请霍伦教授来北京访问,请他给法学所的研究生做一次讲座。在这节课上,霍伦教授提出了自己对知识产权的看法,尤其是版权理论的10“问题”。例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建立在“成本论”基础上的,但在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与使用者就作品使用条件进行协商的高昂“成本”不复存在,支撑“合理使用”制度的“成本论”无法成立。再比如,著作权集体授权、集体发行制度(即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谓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将面临权利人“个别授权”的挑战;面对可能和可行的“个人授权”,著作权集体授权和集体发行制度似乎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2002年底,我和霍伦教授借助互联网分别在北京和明斯特进行了一次“远程教学实验”。网络通信技术使万里之外的近50位异地教授和学生能够面对面地进行讨论和交流。这个教学还是围绕着信息法这个主题。霍伦教授首先介绍了欧洲信息法的最新发展,我作为中方主持人介绍了中国信息法领域的一些新动向和新情况。然后,我们进一步讨论了信息法的概念以及信息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这些研讨会有益于我的同事、学生和我自己。我的一个同事承认,信息法学与其说是一门法学学科,不如说是一种法学研究方法。我同意这个观点。在我看来,信息法是在一个法律框架内研究信息的产生、传播和利用所产生的一切社会关系,突破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因为信息传播没有国界,也可能突破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界限。就信息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而言,由于大多数学者都承认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信息,因此信息法与知识产权有着天然的密切关系。
知识产权的发展离不开信息技术的发展。从历史上看,信息技术的每一次变革都会导致知识产权的变化。比如90年代出现的网络传播技术,使得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更加方便快捷。为了加强版权保护,WIPO在1996通过了两项新的版权条约。可以看出,WIPO的意思是通过两个新条约,加强作者对其作品的控制,约束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行为。但是很快,信息通讯技术又发展起来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所谓P2P技术和相关的网络传播技术,它使得“版权王国”中的三个角色——作者、出版商和读者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或者说,每一个网络用户都可能同时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提供者和普通网民。在这种环境下,如何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何查处或控制涉嫌侵犯著作权的信息传播,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或熟悉的知识产权理论已经显得力不从心。
事实上,我们熟悉的知识产权已经今非昔比。就在20年前,一直被我们尊敬的德国知识产权教授教导我们,没有创作,就没有版权。然而,当我们看到欧盟1996发布的数据库保护指令时,没有创作的数据库实际上享有“准版权”或“特殊权利”的保护。当我有机会当面请教德国教授的时候,他们给了我这样那样的解释,但终究没有回答“没有创作,就没有版权”这个“定律”是怎么破的。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很多人包括我自己都热衷研究的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上。对于处于“公有领域”、“无主地”和“长期存在”的传统知识,用人们熟悉的知识产权理论永远不会有肯定的答案。
知识产权的很多内容,无论是版权、专利、商标还是商业秘密,都与信息保护有关。因此,有学者在“信息法”的框架下研究知识产权。特别是“信息法”这个词,完全是从英文“信息法”翻译过来的。我不希望它被曲解为“情报法”,也不希望它像“知识产权”这个词一样被曲解。人们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几乎都是从“财产”的起源开始的。然而,当“知识”和“财产”这两个词放在一起时,“财产”就被翻译为“财产权”。同一个上下文中不允许一个词有两种翻译。“知识产权”本应译为“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现在人们经常用“知识产权”这个词,其实这是一个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