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计算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在侵犯知识产权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经售出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明的侵权产品的标价或者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未标注或者其实际销售价格无法确定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中间市场价格计算。二是《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标示价格计算货值金额;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99号):“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现场查获的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和仅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所称的侵权商品。“第四,《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法发[2011]3号)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已经制造、储存、运输、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的货值时,对已经制造但未加贴(含加贴)或者未全部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第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1999年3月发布的《关于服务商标保护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服务商标侵权非法经营额主要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经营额。一般情况下,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事服务行为所产生的数额为非法经营数额。只有广告行为,没有履行服务的,以广告费用计算非法经营额;只有提供服务的票据,未发现相应服务的证据的,以票据金额为准计算非法经营额。"
法律客观性:
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侵权人因前款所列侵权行为获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商标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其中,侵权赔偿数额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前两者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将根据侵权情节,判决50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保全财产的措施。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干扰、阻碍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侵权的行为人也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因商标侵权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部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接受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三)消除现有商品上的侵权商标;(四)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或者其他作案工具;(五)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或者侵权行为难以与货物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货物;(6)根据情节处以侵权所得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