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部门负责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投放市场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投放市场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将停止经营和通知的情况记录在案。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因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其经营的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召回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但是,食品生产者可以继续销售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召回的食品,前提是采取了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确说明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和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