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为什么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为什么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1.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所有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5%降至15%,相当于在原有基础上降低40%。连续三年后可以申请复审,复审后可以继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如果年纳税1万,当年可以享受减免税。

2.有国家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凭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更容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将是许多政策的基本门槛,如财政支持。3.国家资质认证硬招牌高新技术企业不仅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任何企业来说都是不可多得的国家资质认证,是依靠科技的企业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品牌影响力仅次于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4.提升企业品牌形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将有效提高科研开发管理水平,重视科研开发,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力资质,极大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无论是对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标项目都有很大帮助。

5.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指导性政策,旨在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和持续创新之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6.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证明企业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高端技术开发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是企业投标的重要条件。

7.提高企业资本价值高新技术企业是吸引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的重要条件,也有实力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从而促进企业快速投入产业化经营。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捐赠、并购等方式,或者通过五年以上独家许可,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R&D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人文社会科学除外),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者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和产品(服务)而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我国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额、总资产增长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和申请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如果认为符合认可条件,企业可以向认可机构申请认可。

(2)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准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认证(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员工人数、学历结构及R&D人员占企业员工比例的说明;5.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验证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使用年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使用年限为准),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的说明材料;6.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验证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使用年限不足三年的,为实际经营年限)和技术收入。

(三)合规性审查认定机构应当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认可专家库;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4)认可机构认可企业的认可、公示和备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认定结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公布。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证书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复审。逾期不申请复审或复审不通过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动失效。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应当提交近三年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审查时重点审查第十条第(四)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第(四)项进行公示和备案。

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申请认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生产和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岗位变动等)),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更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从当年起终止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经认定机构确认,公示备案后换发认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二)有偷骗税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申报认定企业的相关信息负有诚信守约义务和保密义务。对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要求和纪律的,将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郭克法发字[1996]018号)和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郭克法发字[2000]324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南。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5日+10月6日+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