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还能使用其商标吗?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满1年,该注册商标未办理转让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比如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两年多,案发时X注册商标尚未转让。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X注册商标不应再受保护。但是,A公司营业执照的吊销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终止。X的注册商标在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前,仍然是有效的注册商标。因此,其他公司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X商标,属于侵犯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在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其民事诉讼地位的函》中指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对非法企业法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消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表明丧失经营资格;企业法人终止,即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以注销登记为准。结果,A公司营业执照虽被吊销两年多,但未被注销,也未被终止,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无效:

根据现行商标法律法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终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10年,依法不予续展注册;(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三)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作出的生效决定或者裁定,撤销商标注册的;(四)因商标注册争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作出的生效裁定,撤销商标注册的;(五)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或者使用不当,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撤销的;(6)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后1年内未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被他人申请注销的。本案商标X的注册人A公司并未终止。虽未办理商标转让或过户手续,但注册商标X未被依法撤销或注销,仍在有效期内。因此,注册商标X的专用权并未终止,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