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学过药事管理的朋友帮我回答几个问题。
首先,问题出在“以药养医”的医疗卫生体制上。近20年来,国家财政投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因此,医院应该依靠药品销售的利润来维持运营和发展。受利益驱动,医院开大处方、卖高价药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群众人均药品费用负担不断上升。
其次,是由于在无序竞争和市场“潜规则”的环境下,药品生产企业自主决定药品价格的市场调节价格体系。医院是药品销售的主要渠道,占药品销售市场的80%以上。为了从众多药企中胜出,企业向医院卖药是不争的事实。正因如此,一些药品生产企业随意提高药品价格,因为药品价格越高,中间环节回扣的可能性越大,药品所谓的市场竞争力越强,导致药品价格虚高。
三是药品价格管理不到位。虽然医保品种价格分别由国家发改委或省级物价部门制定,但定价的依据仍然是药品生产企业自主定价。药企为了自身利益,虚增各种成本,制定高药价的现象屡见不鲜。价格主管部门不能及时发现这一点,或者发现后不能及时查处。一些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药品价格虚高。
四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我国的药品注册管理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价格的管理属于政府价格部门的职责。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政府部门之间的不协调,使得一些企业在药品价格的制定上钻了空子。比如药品包装上的“TM”标识,既不是药品名称和批准的药品商品名,也不是该药品的注册商标。能否在药品包装标签上使用,《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将其作为药名之一,去政府物价部门进行价格审批。每增加一个标有“TM”名称的包装,药价就提高一倍。再比如,变更药品包装规格(包括药品的包装材料和最小销售单位药品数量),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申请药品补充注册,但很多药品生产企业在没有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补充注册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在物价部门变更药品包装规格的定价或价格备案,打破了药品降价政策的限制,使药品价格一路飙升。
五是缺乏对药品价格的动态管理。随着生产技术的提高,生产设备的更新,原辅材料价格的下降,部分药品的生产成本大幅降低,但药品价格并没有随着成本的降低而及时下调。
六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降价措施、延期降价或不按规定降价、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超过合理差价的药品等行为,有关部门查处力度不够。
第七,新药定价存在很大的盲目性。比如国内药品只要被批准为新药,物价部门就会按照新药定价。目前国内上市的新药,大多是原品种已过保护期的仿制药,或者是改变了剂型和包装的“变脸”药。按照新药定价后,这些药的价格立刻飙升。
第二,目前,医药回扣泛滥,主要原因有:
一、恶性竞争,医疗回扣的诞生
目前,我国有6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数万家流通企业。药企为了生存,想尽办法让自己的药品进入医疗单位。一般来说,药企以一定的价格向医疗单位销售药品,药企将销售金额的10%至30%计入销售费用,医药代表作为回扣返还给开处方的医生或科室相关人员,医药代表提2%。医生普遍认为,回扣并不损害医院或患者的利益,只是与药商分成。扣款不追回,毒贩白白受益。医药代表李说:公司要,医生要,我也有任务,没办法。基于三方的共同利益,在无序竞争的情况下,医疗回扣应运而生。
第二,高利润支撑医疗回扣
药价降不下来的主要问题在于定价机制。目前药品的定价体系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价格并行,国家管制药品由中央政府物价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省级药品由省级政府物价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他药品由企业自行定价。医药购销双轨制,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医药批发零售基本市场化,但医药定价不完全市场化,使得定价与实际成本差距过大。目前以降低药价、堵塞腐败源头为目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并不完善,无法从根本上压缩医药企业的利润空间,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医疗系统迎合医疗回扣
药品从出厂到患者手中要经过几个流通环节。流通过程中价格差距大是不言而喻的。高额利润会流向谁?
明线是:买断独家经销权的大型批发企业→大区或省级代理商→地市级代理商→医药批发公司经销商→招标代理机构→医院或药店。
隐藏线是:医药代表→药事委员会(或招标领导机构)人员→医院药剂科主任→医生→统一人员。
明线是正当利润,暗线是医疗回扣。你看这两条线,连正常环节都被剥离利润,更别说医药回扣了。当然,这些费用最终还是由患者“买单”。
一家大型公立医院的院长说:“如何管住医生的笔?真如道士遇鬼,诸法尽矣。”他认为,只有切断药商和医生的联系,才能杜绝回扣。同时,由于医生处方权对患者的影响,患者选择药物的几率很小。医生选择什么样的药物,对医院的利益有一定影响。医院在选择高价药的时候,利润也比较多,所以有些医院对医疗回扣视而不见。
第四,医德缺失助长医疗回扣
医生的劳动价值没有得到合理体现,医生中普遍存在的心理补偿助长了医疗回扣的泛滥。
目前公立医院医生的工资是由政府人事部门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确定的。宜昌一家效益不错的公立医院,医生平均年收入3.9万元,最好的医生收入7万元左右。一次手术餐费只有8块钱,医生的责任、风险、技术努力与报酬不匹配。同样是在宜昌,一家民营医院的医生工资与业务挂钩,收入最高和最低相差10多倍。由于收入不平衡,造成心理不平衡,导致医生医德缺陷暴露。
五、法律盲点,放任医疗回扣
医疗回扣是秘密的,低风险的。回扣的钱被医药商甩给医药代表,变成了销售费用。医药代表单线联系医生,直接去诊所和医生家里推销,形成利益联盟。别人很难被发现,也给司法办案带来了困难。
一是因为收发是一对一的,取证困难。
二是医生的扣缴行为难以定罪。刑法规定,受贿罪的重要条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委托从事购销工作的院长、科长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可以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只有职称(执业证书)而没有职务的医生,也可以与有职务的人员串通受贿定罪处罚。但如果他单纯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很难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即使查证属实,对违法乱纪者的处理也要慎重。一般拿回扣多的都是技术好或者工作量大的骨干,处理不好,会对医生的稳定和患者的利益产生不可预料的后果。
查处打击难度大,使得法律和纪律对医药回扣的约束作用相当弱,也是近年来医药回扣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一个因素。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为医生收受药品回扣构成犯罪的观点认为,医生的处方行为是政府授权后配置有限卫生资源的公权力,其滥用处方权直接导致药物滥用,具有社会危害性,《执业医师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执业医师受贿罪的法律责任。否定医生收受药品回扣构成犯罪的观点,认为国有医院的医生不行使国家权力,不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要求。在刑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医生只能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首先,明确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犯罪和公务贿赂犯罪的关系。商业贿赂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下的术语,而商业贿赂和官员贿赂是一种刑事法律关系下的术语。前者是指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违法行为,即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使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后者是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三百八十五条的犯罪行为。
可见,商业贿赂中只有部分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且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或者公务贿赂。在商业贿赂和公务贿赂犯罪中,有些犯罪不存在商业贿赂,因为不需要“买卖商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都可以构成公务受贿罪,但不存在商业贿赂。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据为己有,才属于商业贿赂中的公务贿赂。
同样,“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构成商业贿赂罪,但不存在商业贿赂。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据为己有的,才属于商业贿赂罪。
因此,《修正案》特别规定,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受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定罪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有关的公共事务和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因此,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如院长、药剂科科长、财务科科长、药事委员会委员等,在司法实践中均可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而具备了公务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条件。
根除药品营销中商业贿赂的对策
1.企业应该主动去做一些事情。
首先,作为一个科技含量高、投资风险大的医药企业,要想在严峻的外部环境中生存发展,主要是提升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医药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归根结底体现在新药的研发能力上。因此,我国医药行业只能彻底改变以仿制药为“核心”力量支撑企业发展的现状,加大自主研发投入,并加强与医药科研院所的合作,争取有前途的新品种,不断创新自己的核心产品。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不断发展壮大。?
其次,针对当前宏观环境的变化和未来发展趋势,企业不应拘泥于旧的营销模式,而应采用和实施新的专业学术营销模式,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宣传企业文化,使之深入人心,在医生和消费者中产生一定的品牌效应。?
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1加强调控制止药企低水平重复仿制?
调整医药产业结构,整合资源,兼并部分产能低、产品竞争力弱的企业,提高医药产业市场集中度,形成规模效应,使医药企业进入良性发展、有序竞争的状态,为医药产业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2改革医疗收入分配制度,加大对违规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国家应尽快改革现行的医疗卫生收入分配制度,如增加门诊费、技术服务费等,使其真正体现医生的技术价值、知识价值和风险价值,使医生的收入与付出相匹配,从而提高医生的地位,维护医生的利益,消除外界因素造成的不平衡心理。在保护其利益的前提下,应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医生行贿的惩罚力度。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商业贿赂的界限。非法越界者,一经查出,严惩不贷,吊销医师资格证。触犯刑律的将依法惩处,真正体现了法律的威慑力。?
2.3建立举报人制度?
鉴于商业贿赂具有隐蔽性、查处难度大的特点,国家应当建立举报人制度,应当规定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真实身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4]。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对一些心存侥幸的医生起到震慑作用。
由于我国医药市场和医疗体制的现状,药品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盛行的原因是多样而复杂的,单靠上述措施并不能保证根除这一现象。国家也应该多管齐下,从更广的层面和更深的源头治理商业贿赂,比如改革现有的医疗体制,规范药品招标制度和医院药品进药制度。只有这样,全国范围内对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的整治才能流于形式,才能真正为制定防范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开好头。?
第三个问题
根据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药产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认证管理办法》,2006年6月,11组织对GSP认证已过期两年的15药品批发企业和10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及已限期整改并申请延期监督检查的11经营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检查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信息
本次应检查企业51家,实际检查企业33家。与以往监督检查相比,被查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质量管理意识明显增强,药品经营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质量管理水平得到提高,药品储存和维护的设施设备日趋完善,药品储存环境进一步改善,信息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智能化高科技逐步融入企业管理。
二、存在的问题
(1)认证提出的缺陷项未得到整改的现象严重。1.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有7家,普遍存在检查周期长、内容不详细、自检不细致、质量控制机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2.是
4家企业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体检不及时或体检项目不全。3.有9家企业不重视员工教育培训,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未经培训上岗,对法律法规规定了解不足,忽视一般岗位人员的知识普及。4.有14家企业仓储设施不足,如仓库地面不够明亮、墙壁轻微霉变、库区门窗密封不严、易产生异味的仓库缺乏通风设施等。5.药品储存和养护措施不完善的企业有16家,个别企业尚未完成必要的验收和养护文书;验收维护仪器使用率低,维护操作不规范,验收维护仪器无使用记录或记录与实际不符,药品维护人员对维护仪器设备维护管理不够,维护人员对库区药品合理存放指导不够。6.有16家企业未对前次认证提出的缺陷项目进行彻底整改,占被检查企业总数的44%,其中1项未整改的企业10家,2项未整改的企业5家,3项未整改的企业1家。
(二)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根据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在许可项目变更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许可项目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不重视许可事项变更程序,给药品监管带来很大困难。有3家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地址,4家企业擅自变更仓库地址,12家企业擅自变更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经理。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企业有:苏州郑国医药有限公司、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连云港东海医药有限公司、赣榆县医药有限公司、连云港灌云医药有限公司、连云港九元医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集团江苏海陵医药有限公司、江苏医药保健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机械五金矿产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盐城华泰医药有限公司、盐城同德
(3)有3家企业在执行GSP及其他相关法规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分别是:昆山九州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京机械五金矿产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盱眙豆粮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三。处理意见
(一)昆山九州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再次被认定存在严重缺陷的,由所在地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存在严重缺陷的南靖机械五金矿产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盱眙斗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由所在地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的苏州郑国药业有限公司等12企业,由当地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成其整改并依法处罚;并将上述结果于2007年2月10前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督所。经多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二)江都中天药业有限公司、南通制药有限公司、南通程健药业有限公司、海安田明大药房有限公司、涟水制药公司、常州同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南京医药国药有限公司、南京医药中山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南京制药厂制药有限公司、遂宁常恒制药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申请监督检查延期两次以上 所辖企业停办、关闭、改制或重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请有关市局认真做好对存在问题企业的整改工作,应提出具体明确的整改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要求,确保整改落实。
(二)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指导和督促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GSP相关规定。
3)进一步加大对许可事项变更频繁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违法企业,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四)认真做好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认证后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巩固和提高GSP认证成果。
第四个问题,参考:
/gysh/ylqx/llysj/729143 . 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