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授权的形式有哪些?

1.“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的使用可以是所有权人自己的使用,也可以是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方的许可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原产地。违反上述规定,未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难以与商品分离的,一并没收销毁。

2.商标许可一般有三种形式:一种是独占许可。即在规定的地理范围内,被许可人享有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一般许可。“薄利多销”的形式。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理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方保留在该地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并将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授予第三方。独占许可:商标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同时使用。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以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将同一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但许可人保留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独家许可仅排除第三方在该区域使用该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