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额的界定

在具体的国家法律中《商标法》对非法经营数额没有具体要求,但对商标侵权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商品和提供侵权服务的价值有具体规定和详细要求。

国家对商标侵权和违法使用商标行为设定行政处罚时,是根据违法经营额设定罚款幅度的。

非法经营的具体数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经营数额如何计算没有规定。

但以下法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对知识产权案件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或非法产品价值有相应规定,可作为商标侵权案件中计算非法经营额的参考:

1.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侵犯知识产权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经售出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明的侵权产品的标价或者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未标注或者其实际销售价格无法确定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中间市场价格计算。

2.货物价值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标示价格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3.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和现场扣押的仅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属于侵权商品。

4.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货值时,对已经制造但未贴附(含贴附)或未全部贴附(含贴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如有可靠、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产品将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其货值计入非法经营额。

5.服务商标侵权非法经营额主要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经营额。一般情况下,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事服务行为所产生的数额为非法经营数额。只有广告行为,没有履行服务的,以广告费用计算非法经营额;只有提供服务的票据,未发现相应服务的证据的,以票据金额为准计算非法经营额。

商标法所说的非法经营数额,不仅包括商标侵权中的非法经营数额,还包括商标违法使用中的非法经营数额。规定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是适当的。

在界定商标侵权案件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时,除参照前述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外,还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在商业实践中,双方在卖方的出价之下讨价还价是常见的,实际销售价格往往低于出价,最多等于出价。通常情况下,未售出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地反映侵权当事人和相关客户对未售出侵权商品的真实定价;但也要充分考虑到,在侵权后期,侵权方确实会在之前实际售价的基础上降低标示价格进行促销甚至倾销商品。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未售出的侵权商品的标示价格来计算其价值更加客观合理。

第二,带有侵权商标的包装标签属于侵权商品,其价值应计入非法经营。

第三,侵权人用于服务经营的附有侵权商标的服务设施、服务物品、服务标志,其价值在本质上也属于侵权商品,应当计入服务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

第四,使用侵权商标的广告资料(包括电视、广播、互联网广告服务)也属于侵权商品,其价值应当计入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

商标法所称非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在商标侵权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的侵权违法商品的价值。已经售出的侵权违法货物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未售出的侵权违法产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明的侵权违法产品的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但未售出的侵权违法产品的价格低于实际平均销售价格的,按照标示的价格计算。不可能查出实际销售价格。有标价的,按照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或者有违法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未销售的商标侵权违法商品货值时,将带有侵权违法商标的半成品和包装标签的货值计入违法经营额,并按照半成品和包装标签的实际成本计算货值;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生产但未贴(含加贴)侵权商标标识的商品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额。

服务商标侵权非法经营额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产生的经营收入。侵权人用于服务经营的带有侵权商标的服务设施、服务用品、服务标志的价值,按照实际成本计入非法经营额。

在商标侵权过程中,行为人使用侵权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宣传费用应当计入非法经营额。

综上所述,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的程序,这样其他公司就无法侵犯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受法律保护,注册人享有专有权。虽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非法经营数额标准,但条文中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计入做出了明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