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和无效

法律分析:商标无效和撤销没有关系,它们有不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注册商标无效是指有关机关因商标注册不当而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使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撤销注册商标的制度,有时简称商标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决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在限期内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裁定维持该注册商标或者宣告其无效,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