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出口和代理出口
一、代理出口业务的概念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代表受委托单位销售出口货物的一种出口业务。出口代理业务的特点是受委托单位不办理出口货物的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会计核算,不承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委托企业是自营出口销售。二是出口货物证明按规定委托办理出口业务。7月1995至7月1,由受托方代替受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出口货物证明。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凭证应在代理出口货物实际结汇后,由受委托出口企业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凭证的相关内容,与相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开具凭证。受委托出口企业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代理出口协议;2.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3、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4.出口货物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但协议规定由委托方进行核销的除外。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出口或者出口收汇核销的,还应当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及复印件。三。委托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一)允许办理退税的企业和货物范围1、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包括扩散产品、联产产品、国家税务总局003号文件规定的贵重货物);2、有出口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购买的商品按规定办理退税。对没有出口权的流通企业经营的货物和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采购的货物,不予退税。申请退(免)税时,委托方必须提供以下文件:(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3)出口货物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约定收货人收汇核销的除外;(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复印件;⑸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户;发货人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申报或核销外汇收入的,在办理退税时,必须提供发货人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署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货物外汇收入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二)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计算,按照退税归属原则,在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