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权、商标优先权的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就同一种商品以同一商标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根据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

三个月内提交第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副本;逾期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逾期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份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认证;展示他们商品的国际展览会在中国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