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已经在展会上使用,我可以主张优先权吗?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商标的,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应当选择“基于展览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览的国家/地区”和“申请/展览的日期”栏。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优先权证明(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不能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的,应当补充优先权证明,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逾期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未提交优先权证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应当包括展出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优先权证明文件一般由展会主办方出具或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