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水印、网络爬虫与侵权识别
原告运营着Aauto quicking短视频APP,用户从平台下载的短视频会有原告添加的水印,水印由“Aauto Quicker logo”和“上传者Aauto quicking号”两部分组成。
被告开发运营的涉案APP具有去除短视频水印的功能,且为支付功能。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被告并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
恳求
一、在线水印功能的实现是通过网络爬虫技术直接抓取原告的地址来存储无水印视频,并提供接口的链接转换。用户可以通过修改地址下载无水印视频。在原告没有通过robots协议禁止他人抓取平台数据的情况下,原告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是公司规模小,对原告业务不构成威胁。
第一种证据,与Aauto Quicker的知名度、影响力、下载量、禁止爬虫等有关。
主要是获奖荣誉证书、广告照片、媒体报道、下载量、平台服务协议等。,用来证明:
第二种证据,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主要包括:
第三种证据,司法建议。
原告提交了北京互联网法院互法建(2019)第1号司法建议书,证实法院判决水印的性质是表明身份属性,标注制作者、传播者信息,成为短视频行业的使用惯例,应认定为权利管理信息。
第四类证据,与经济损失的计算有关,主要包括:
除了对86亿次的下载量有异议外,被告认为数据可能被刷机,对涉案app的应用没有异议。
法院判决
第一,添加水印属于原告自主经营权的范畴。
第二,其他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消除和改变上述水印。
法院认为,被告去除水印的行为妨碍了Aauto Quicker app的正常运行,侵害了原告经营者的利益并据此获取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没有通过robots协议限制他人抓取数据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不足以证明原告行为的正当性,未予采纳。
第三,关于原告主张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和被告获利。因此,综合考虑被告涉案app的下载量、连续运行时间、收费标准,且该app并非仅针对Aauto faster中的短视频,法院判决经济损失对应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
同期原告对去水印app发起了一批维权,相关主张和证据与本案基本一致。但被告的行为模式和抗辩事由不同,法院酌情赔偿的相关比例也大相径庭。明天可以找几个有趣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