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和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的标识,由一组按规定排列的条、空格和相应的字符组成,在国际、国内流通领域常用来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

商品条码由制造商识别码、商品项目码和校验码组成。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条码工作,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安徽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检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鼓励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和使用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制造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

(二)单位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三)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编码机构应当自收到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提交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编码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编码中心颁发的厂商识别代码和注册证书后,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系统成员可以将自己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自编的商品项目代码和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结合,编制某种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制造商识别码和相应的商品条形码拥有专属权利。第八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生产不同类型商品和同一种类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编码机构备案;

(二)已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得转让或出租给他人使用。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或者证件到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系统成员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机构申请续展;逾期不申请续展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机构申请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十二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重新使用条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三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印制应当符合商品条码印制国家标准。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在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前,应当取得编码机构颁发的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证书。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印刷企业可以向编码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

(a)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

(二)具有检测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

(三)有健全的质量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编码机构应当自收到条码印刷资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条码印刷资质证书。第十七条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需要继续保留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机构申请复审。复试合格者,保留其条码印刷资格;复检不合格或逾期未申请复检的,取消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客户的厂商识别代码登记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若上述证书或证明永远不能由委员会出具,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其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