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商标侵权

答案如下:

1.即使是受香港法律保护的法人公司,在内地被起诉时也有应诉的义务,其义务与内地其他法人实体在民事诉讼中的义务没有区别。

也就是说,根据现行内地与香港民事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香港律政司有义务应内地法院的请求予以协助,需要协助送达传票。如果香港公司不应诉,将被判缺席。

2.香港公司缺席判决不影响判决的法律效力,仍须履行。考虑到内地公司同时起诉香港公司和内地经销商,肯定存在责任分配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港澳台也属于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具有较长的抗辩期、审理期和执行期。所以香港公司的履行很可能比内地经销商晚,需要较长的时间来执行(因为需要香港司法机关的协助),但不存在不需要履行的可能。

3.判决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事后的名称变更不影响变更前的法律责任追究,因为根据现行公司法,即使变更了名称和办公场所,仍然是原经营主体,即使分立、合并,仍然需要承担前一主体的法律责任。

同时大陆公司追究的是他的商标侵权。只要损失已经发生,且追偿仍在诉讼时效内,则不以香港公司的未来行为为转移。

主要问题是,如果一家香港公司没有任何资产,执行起来会比较困难。香港的破产法比我们宽松,所以追究公司破产会比较困难。建议可以在起诉书中要求内地经销商和香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即使香港公司无力履行,内地经销商也必须履行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后只享有向香港公司追偿的权利,对内地公司最有利,因为经销商的资产在内地,执行起来更容易、更快捷。

4.如果香港公司不履行判决,股东是否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根据现行公司法,如果能够证明公司本身存在从事非法交易或者根本没有实际资产(所谓的空壳公司),那么股东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否则股东将承担出资限额内的责任,也就是说公司无力承担责任就会破产,股东没有额外的责任。

股东来自哪里并不影响上述标准,但如果股东是外国人,就会出现法律适用和涉外诉讼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无法证明香港公司主要从事欺诈行为,那么就无法直接起诉股东。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继续回答你的问题如下:

1.如果有实际证据证明公司是空壳公司,那么可以直接将公司及其股东列为* * *共同被告。但必须在起诉书中写明,侵权是股东授意,公司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甚至初衷是为了欺诈等事实。

如果有证据证明起诉没有被法官驳回或者要求变更,那么香港公司的股东将被纳入内地公司的责任范围。至于股东如何承担责任,要看判决。一般来说,香港公司的资产会先清偿,未清偿部分会支付给股东。

2.如果想全部由股东承担,方法很简单,要求股东和香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上所述,连带责任并不要求在责任人之间如何分配,只要求其中一人有偿还能力,对原告最有利。

但必须注意的是,追究股东责任不是那么容易的,因为皮包公司很难证明没有实际经营行为。而且不像公司,查个人财产会更难。

但如果股东在内地有财产,就好办多了,甚至可能会因为怕自己逃匿转移而申请查封冻结(只是内地的财产,香港的财产要在那里走法律程序,比较复杂)。

附言(同postscript);警官(police sergeant)

香港公司可以在国内被起诉,因为这是一个侵权案件。根据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中国,国内法院有管辖权。此时在香港起诉不需要适用原告对被告原则,国内起诉也可以启动。可以查一下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但审判权限一般在中级人民法院,只有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如广州、深圳)可以审理此类案件。

香港适用英美法系,“揭开法人面纱”(即跳过空壳公司,直接追究股东责任)理论最早由英美法系倡导,最早的案例也发生在英国。所以也支持香港法律沿袭英国传统,但仍有严格限制。限制如上所述。详细情况可以找香港的案例。

杨颖律师的意见非常中肯。起诉中国大陆的经销商当然是最方便的,但这个时候,我们必须考虑经销商的责任。根据中国商标法,大陆公司既可以起诉经销商,也可以起诉香港公司。这时候虽然更麻烦,但是责任的承担和履行更有保障。当然,如果经销商财产丰厚,这个时候只要起诉他就可以了。

但不要忘记,起诉经销商一定会把香港公司拉进来,因为他们是授权人,他们有义务保证权力的合法性。这时候的选择只是作为共同被告或者作为第三人起诉香港公司。这一次和最初起诉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以上评论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