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纸的保护范围
本条例所称宣纸,是指在泾县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标准,采用传统特殊工艺制作的,具有润墨、耐久等独特性能,可用于绘画、书法、装裱、水印等用途的高级艺术纸。
第三条宣纸保护与发展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泾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宣纸保护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与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宣纸保护和发展的指导和监督。
泾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宣纸的保护和发展。
市、泾县人民政府文化、信息化、教育、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宣纸的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宣纸保护和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危害宣纸保护和发展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市、泾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发展宣纸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与传承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泾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宣纸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做好宣纸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工作。
第九条泾县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宣纸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十条宣纸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宣纸地理标志产品管理部门出具的该产品产于特定区域的证明;
(三)按国家标准生产宣纸,能维持正常的生产活动,并建立完整的、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四)符合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有关组织申请宣纸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引导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使用宣纸地理标志商标。
鼓励宣纸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十二条宣纸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使用泾县及周边地区出产的青檀香皮和沙田秸秆,不掺杂其他原料;
(二)利用泾县山泉水和在泾县生产;
(3)采用传统的特殊工艺,如选料、制浆、配料、造纸;
(4)产品质量符合宣纸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保护与宣纸生产技术密切相关的原辅材料的种植、生产和加工。
第十四条宣纸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宣纸生产工艺保密制度,严格保密措施。
宣纸生产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相关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对宣纸产业集中的特定区域,泾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宣纸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行区域整体保护。
泾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在编制宣纸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传统文化积淀丰厚,保存完好;
(二)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和鲜明的地域特色;
(3)所依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
宣纸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抹、损毁或者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