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雇主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他们平等地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都可以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源于平等原则。双方地位的平等要求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享有任何特权。当事人只能出于内心的意愿订立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无权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要求双方在劳动合同成立之前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有可能双方都有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向,但往往在具体条款上有分歧,比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然后合同就不能成立。
4、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根据劳动部9月5日发布的《劳动法若干条款的解释》1994,既包括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后来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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