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的形式有哪些?
企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通常是通过订立许可合同,即发放许可。在许可关系中,商标所有人或被授权使用商标的人是许可人,另一方是被许可人。?
事实上,有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独立的许可协议,相当一部分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许可条款,比如附在技术转让、特许经营等合同中的商标使用条款。在签订商标使用协议时,企业可以考虑选择以下三种类型之一:
1,通用许可证:
“薄利多销”形式。
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理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方保留在该地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并将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授予第三方。
这种许可方式多适用于被许可方生产能力有限或产品市场需求大的情况。许可方可以选择更多的被许可方,每个许可的价格相对较低,是一种“薄利多销”的方式。
对于被许可人来说,商标的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中涉及的注册商标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许可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人,而只能将相关情况告知许可人,许可人应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2.独家许可:
可以抵制商标所有人的独占使用。
即在规定的地理范围内,被许可人享有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人不得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方,许可人也不得在地域内使用该商标。独占许可的使用费远高于其他许可,所以只有被许可人考虑到产品竞争的市场效应,认为确实有必要在某一区域独占使用该商标时,才会要求这种许可。
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所有人”。在指定区域内发现商标侵权时,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直接起诉侵权人。
3.独家许可:
商标所有人和被许可人的平行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以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将同一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但许可人保留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独家许可仅排除第三方在该区域使用该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1.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商标使用许可情况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未经备案,不得将商标许可用于对抗善意第三方。
扩展数据: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牢牢把握商品质量控制
商标的财产价值在于它的声誉。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意味着该商标的声誉是依附于被许可人的行为及其提供的商品之上的。因此,许可合同中的质量控制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在这方面有许多值得注意的教训,例如:
青岛碱厂曾是全国八大碳酸饮料生产基地之一,以“崂山可乐”为代表的产品很受市场欢迎。但该厂急功近利,贸然许可144国内企业使用“老山”商标。由于缺乏必要的质量保证措施,商品质量急剧下降,直接影响了商标的声誉。
后来虽然工厂负责人多次更换,但工厂滥许可的做法一直缺乏有效控制,导致其商标信誉下降,严重影响企业生存。以1998为例,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在青岛的产品销售额为10万人民币,而娃哈哈纯净水在青岛的销售额为4000万人民币。
2.谨慎选择合作伙伴。
商品质量控制对于许可人来说,首先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让那些生产能力好、管理水平高、履约能力强的企业做被许可人。许可方在授予许可前,应对被许可方的法人资格、生产能力、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测试。
那些达不到与自己的产品相同的质量标准的人不能出售他们的许可证。许可合同订立后,许可人应密切关注被许可人的生产和销售情况,防止被许可人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出现任何损害商标声誉的现象。
在合同期限内,许可方有责任监督被许可方的生产过程、技术生产、产品检验和管理。当被许可人的产品不能满足被许可的注册商标的质量时,许可人应当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必要时应当明确解除合同,收回商标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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