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是什么意思?

对《商标异议》规定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定程序中的商标初步审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商标局不予注册,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仙纳哥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异议申请流程: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上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文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撰写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商标代理机构代表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

2.直接去商标注册大厅。

(1)准备异议申请书,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

(3)在编码窗口中键入收据条形码;

(4)在缴费窗口缴纳异议费。

3.通过邮件处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到商标局。

综上所述,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甚至任何人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公告期间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将陈述异议的事实和理由,重新核准该商标是否核准注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的,可以向商标所有人提出申诉。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不予注册,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对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